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1

刊登日期:

2011.3.23

版數:

3315-3319

  • 修改一幅在公開競投之後,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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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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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 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局部修改一幅在公開競投之後,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91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 區,稱為6“A2L”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04號,由第77/SATOP/92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作酒店、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 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241.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7/2010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天威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7/SATOP/92號批示,對一幅面積2,91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 新填海區,稱為6“A2L”地段,在公開競投之後,以租賃制度批予天威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幢作商業、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 出規範。該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中建商業大廈78號18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4冊第194頁第5774號。

    二、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出並附於第77/SATOP/92號批示的第3855/1992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標示於物業 登記局B63K冊第163頁第22604號,而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20K冊第4258號。

    三、根據上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十六層,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並須由上述批示 公佈之日起計三十六個月內完成興建。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出地基工程准照,但有關工作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中斷,自此該案卷沒有任何進展。然而,承批公司已 全數繳付相關溢價金。

    五、根據前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所作的批示,基於東南亞經歷嚴重經濟危機而導致房地產業發展極之緩慢的理由,並考慮到承批公司已全 數繳付有關溢價金,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獲延長多三十六個月。

    六、由於對批給合同規定的房地產項目的規模不利的情況仍然存續,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土地的利用期限獲批准再次 延長多三十六個月。

    七、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指出,由於經濟情況有所改善、博彩業發展出現新需求及澳門旅遊和娛樂業發展,故除合同規定的住宅用途外,請求引入 四星級酒店的新用途及延長土地的利用期限,並為此遞交一份修改建築計劃。

    八、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相關附屬單位及土地發展諮詢小組發表的意見,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遞交了一份新的土地利用初研方案,擬興建一幢作住 宅及酒店用途的樓宇。該初研方案其後經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遞交的初研方案修改。

    九、在取得土地發展諮詢小組的贊同意見,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組織附屬單位、民航局、交通事務局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的技術意見後,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上述初研方案被視為可獲核准,但須遵守下一階段的某些技術要件,尤其是建築指數方面,以及須獲批准修改批給合同。

    十、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十一、由於有關土地是透過公開競投方式,以相等於競投底價225.9% (百分之二百二十五點九)批出,並且考慮到載於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意見書的建 議,在計算是次合同修改的應付附加溢價金時,使用了上述百分比。

    十二、重新訂定的土地利用期限為四十八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由於土地利用的延誤可完全歸責於承批公司, 所以對其科處罰款,因為在經濟衰退期結束後,如非承批公司主動提出對原計劃作出修改,則有關工程是可以即時重新展開的。

    十三、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對該案卷進行分析,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會議上同意 批准有關申請。

    十四、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五、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 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遞交由游偉光和陳海宏,居於香港皇后大道東,太古廣場3座10字樓, 以天威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黃顯輝 核實。

    十六、承批公司已根據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的規定繳付溢價金。

    第一條

    1. 由於已批准對一幅透過第77/SATOP/92號批示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面積2,916(貳仟玖佰壹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 稱為6(A2/L)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3K冊第163頁第22604號,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20K冊第4258號的土地引入酒店 用途及更改利用,本合同的標的為局部修改批給合同。

    2. 基於上款所述,第77/SATOP/92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的第三條款、第四條款及第十條款修訂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34(叁拾肆)層,其中4(肆)層為地庫及1(壹)層為避火層的樓宇,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住宅(不包括避火層面積): 26,540平方米;
    四星級酒店: 13,517平方米;
    停車場(四星級酒店): 2,916平方米;
    住宅停車場 9,052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

    a) ......

    b) 在利用完成後,租金按以下數值計算:

    (1)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
    (2)四星級酒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元;
    (3)停車場(四星級酒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
    (4)住宅停車場:每平方米$10.00元。

    2. ......

    3. ......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

    2. ......

    3. 第1款所述之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二條

    1. 土地的利用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48(肆拾捌)個月內完成;除因不可預見且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上述期 限不得延長,而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計劃及甲方審議該等計劃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除繳付第77/SATOP/92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192,000,000.00元(澳門幣壹億玖仟貳佰萬元整)外,基於本 次修改合同,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 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尚須全數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91,421,728.00元(澳門幣玖仟壹佰肆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整)。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 法例規範。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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