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譚嘉華擔任澳門基金會職務,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