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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社會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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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