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現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資訊範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缺(電子及通訊範疇)。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海 關

名 單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之晉級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現公布投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錦屏 8.61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鄧鳳儀

委員:副關務督察 梁少明

副關務督察 區婉珊

———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之晉級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現公布投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程金鳳 8.7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鄧鳳儀

委員:副關務督察 梁少明

副關務督察 區婉珊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Nuno Fernando Correia Neves Pereira 8.34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梁葆瑩

正選委員:法律草擬廳廳長 許麗芳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唐伯福 7.76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推廣廳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淑清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馮新琴 8.81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正選委員: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

候補委員:方秀萍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經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 歐陽文標 8.72
2.° 林佩馨 8.33
3.° 王春萍 8.29
4.° 伍詠明 8.04
5.° 陳若莉 7.5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雷文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大為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德貴

———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浩明 8.82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雷文

委員:勞資權益處處長 李少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大為

———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十缺,經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徐杏妍 8.72
2.º 蘇偉雄 8.68
3.º 林紅 8.60
4.º 關冠霞 8.59
5.º 潘麗賢 8.49
6.º 譚碧娟 8.44*
7.º 藍詠恩 8.44
8.º 黃惠琼 8.43
9.º 鄧偉樂 8.39
10.º 唐戰凱 8.38

*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應考人於公職之年資長短而定出排名之先後次序。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雷文

委員:勞動保護處處長 蘇有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德貴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58,258,375,190.91

澳門幣負債

156,464,543,639.59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9,059,798,014.37

銀行結存

98,465,040,295.85

特區政府存款

118,411,100,000.00

海外債券

50,507,544,394.31

負債證明書

5,772,276,830.00

特別投資組合

9,232,461,514.03

金融票據

10,329,500,000.00

其他

53,328,986.72

其他

12,891,868,795.22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215,432,907.57

外幣負債

0.00

流通硬幣

135,870,986.1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776,734.39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8,268.44

其他負債

3,606,914.0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135,212,919.41

外幣投資

11,936,397,998.83

暫記帳項

3,606,914.0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853,262,402.41

資本儲備

15,858,919,947.30

資本滾存

10,289,271,205.27

一般風險準備金

4,895,024,583.70

盈餘

674,624,158.33

資產總計

172,327,070,500.89

負債總計

172,327,070,500.89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第03/DIR-PJ/2010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0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三)項,以及十二月二十日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之規定,本人著令:

一、 把本人的下列權限及獲轉授權的權限授權及轉授權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周偉光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 領導及協調刑事調查廳,刑事技術廳以及上述部門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一)項所指人員之年假表;

(三) 批准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 對(一)項所指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決定,以及決定中斷該等人員年假之享受,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 審批(一)項所指人員之缺勤或遲到之理據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六)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人員特別假,以及發給他們因放棄特別假的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之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之決定為限;

(八) 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之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九) 批准(一)項所指人員以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二、 對本授權限及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 對行使按此授權限及轉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 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周偉光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五、 本批示廢止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第02/DIR-PJ/2010號批示。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高等課程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為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為研究投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尤其考慮其學歷、專業資格及過往曾任人力資源範疇相關的工作經驗。

專業面試是根據投考之職位之工作性質和要求而訂定評估內容。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I. 社會常識;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VI.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I.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 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盧玉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採購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高等課程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技術員(採購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為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為研究投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尤其考慮其學歷、專業資格及過往曾任採購範疇相關的工作經驗。

專業面試是根據投考之職位之工作性質和要求而訂定評估內容。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I. 社會常識;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司法警察局的證件及徽章;

VI.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 經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41/83/M號法令——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行政範疇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的工具;

VII.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僱員的最低工資;

VIII. 權限:

第6/2005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授權;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IX. 其他法規: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X.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 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楊春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永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九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高中畢業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履歷;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四級別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為研究投考人對擔任職務之準備,尤其考慮其學歷、專業資格及過往相關的工作經驗。

專業面試是根據投考之職位之工作性質和要求而訂定評估內容。

7. 考試內容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I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V.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 社會常識;

VII. 編寫建議書或報告書等文件。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 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盧玉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佈,醫院醫生職程物理治療及康復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上述開考的履歷公開答辯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亦已在上述名單內註明。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通 告

第07/SS/2010號批示

一、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

(一)授予副局長陳惟蒨碩士及鄭成業學士,以分別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及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範圍內,按照法例規定,批准護理人員提供輪值工作;

(二)授予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馬敏燕碩士,以按照法例規定,批准護理人員提供輪值工作。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獲授權人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本局現進行第30/P/2010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提供壹台冷凍水機組之起動櫃檢測及維修工程”。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施工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24,000.00)的現金或支票,或遞交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之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三 十 日 告 示

謹此公佈現有本局前重型車輛司機黃寶兒之母親朱彩,申請領取其已故兒子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內聯網上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廳長 黃艷梅

處長 許華寶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法學院代院長劉高龍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之基本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五項有關授權予法學院院長的決議。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教授

副校長 何順文教授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 黎日隆博士

———

法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法學院代副院長唐曉晴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代副院長Augusto Teixeira Garcia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秘書Líd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代院長 劉高龍教授

———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二十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代副院長徐杰教授或其代任人、中文系主任朱壽桐教授或其代任人、英文系主任Martin Mathew Montgomery教授或其代任人、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王建偉教授或其代任人、歷史系主任Paul Arthur Van Dyke教授或其代任人、傳播系代主任林玉鳳博士或其代任人、社會學系代主任孔寶華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教授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 授予法學院代院長劉高龍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五、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廢止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第四項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所作出授權予法學院院長的決定。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教授

———

法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法學院代副院長唐曉晴教授或其代任人及法學院代副院長Augusto Teixeira Garcia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轉授予法學院秘書Líd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 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 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 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代院長 劉高龍教授

———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代副院長徐杰教授或其代任人、中文系主任朱壽桐教授或其代任人、英文系主任Martin Mathew Montgomery教授或其代任人、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王建偉教授或其代任人、歷史系主任Paul Arthur Van Dyke教授或其代任人、傳播系代主任林玉鳳博士或其代任人、社會學系代主任孔寶華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教授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 “第2號工程——貴賓、贊助商及評述員設施工程——第五十七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的內容是為貴賓、評述員及贊助商區域安裝一個臨時的結構,包括安裝及拆卸兩個設有屋面的鋼結構樓層、臨時的結構平台及金屬扶手欄杆、公共通道及樓梯間、並安裝所有電器設備及設施等工程,以及設計、搭建及拆卸名稱“貴賓看台”的臨時的看台座位於水塘步行徑上,包括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建造看台周邊的入口、通道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正($275,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必須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 價格70%;

b) 工期 15%;

c) 施工計劃 5%;

d)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 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 “第6號工程——賽車大樓維修工程,臨時車房工程——第五十七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之內容是於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及舊控制塔範圍內進行油漆、飾面修補、維修永久卷閘、窗、牆及天台伸縮縫、潔具及供排水設備、檢查及維修大樓現存之電力系統及裝置,及搭建臨時木結構平台,以及在賽車停放區興建及拆除三十五個金屬結構之臨時車房,及建造一個金屬結構的汽油儲存室及一個輪胎儲存室、二個木結構的資訊中心,以及在驗車中心區域安裝一個金屬結構頂蓋,圍網及其內部的所有使用設施。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正($2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必須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 價格 70%;

b) 工期 15%;

c) 施工計劃 5%;

d)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 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二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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