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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規定的代表:
張作文。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代表:
周信余。
(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及第七款規定的人士: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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