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0

刊登日期:

2010.8.11

版數:

9218-9219

  • 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
  • 第16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及續任多名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規定的代表:

    張作文。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代表:

    周信余。

    (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及第七款規定的人士:

    梁慶庭,副主席;
    江美芬;
    朱焯信;
    邢榮發;
    李展鵬;
    李萊德;
    林子恩;
    林偉濠;
    飛安達;
    馬若龍;
    施家倫;
    陸曦;
    梁安琪;
    梁維特;
    崔世平;
    麥健智;
    黃奕輝;
    黃珮琳;
    黃偉麟;
    馮傾城;
    湯榮耀;
    楊達夫;
    廖子馨;
    蔡安安;
    潘知常;
    劉雅防;
    蕭婉儀;
    繆鵬飛;
    關治平;
    蘇香玫。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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