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子媒體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電子媒體業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as Indústrias de Media Electrónica de Macau”。

英文:“Electronic 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acau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B-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

一、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推廣澳門電子媒體業,增加與國際同業間的交流,以提升業界的競爭力。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期限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從事電子媒體業及其相關業務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電子媒體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電子媒體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互聯網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互聯網推廣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net de Macau”。

英文:“Interne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B-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互聯網之推廣訊息,拓展互聯網及社會之發展,提高互聯網業界的認知。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團體。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澳門居民,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定期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本會行政及直屬單位得以整體作為本會會員單位。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太陽歌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10。

太陽歌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太陽歌藝會”;

本會英文名稱:“The Singer Club of Sun”;

本會英文簡稱:“S.C.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互相學習及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推廣本澳藝術文化及持續發展,交流各地(海內外)文化藝術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及慈善活動,營造一個和諧團結的組織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福德新街21號寶運大廈一樓C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成員,一年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正、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按法律及超過二分之一的會員或超過二分之一的理事等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設秘書、財務等部門。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嵩山(澳門)少林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10。

《中國嵩山(澳門)少林文化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嵩山(澳門)少林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Shaolin Songshan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Songshan (Macao) Shaolin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43號澄碧閣第2座4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弘揚少林禪宗、佛學、武術及醫學文化。

第四條——活動

為此,本會尤其得:

(一)推廣、發揚及研究少林禪宗、佛學、武術及醫學文化;

(二)與全球的少林文化信徒聯繫;及

(三)推動能貫徹落實本會宗旨的所有活動。

第五條——資源

本會的資源包括: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讓與、遺贈或遺產; 及

(二)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以其他名義所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入會資格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有批評建議和諮詢權;及

(3)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繳交會費。

第九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繳會費,作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違犯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一、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全體理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

(2)負責本會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的管理,並有取得、購買、承諾出售、出售及以任何方式出讓財產或動產的及不動產的權利;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5)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6)理事會可下設多個機構,分別專責管理由理事會設定之會務;

(7)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而總人數須為單數,全體監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

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檢查帳項和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並且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所屬各機構均可以下設多個部門專責分管其職務,由各機構按本章程原則自行作具體規定實施。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旅遊、文化產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10。

澳門中華旅遊、文化產業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旅遊、文化產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ultural Chinesa de Macau” 。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o for Chinese Tourism Culture Industry Exchange”。

第二條——本會目前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2樓。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1. 通過動員社會熱衷於推動旅遊文化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配合政府致力推廣旅遊及旅遊文化;

2. 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開展國際間交流,加強區域合作;

3. 服務行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無論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3. 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旅遊或與旅遊文化相關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4. 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旅遊或與旅遊文化相關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與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構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會長任期為3年,理事長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任,任期3年,次數不限,其他管理機關成員任期3年,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選舉舉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會長與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至6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基本會員中選若干名會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6人;其他為理事,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徵得會長同意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會務。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基本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為單數,其中1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2至4人,其它為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處,專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聘用專職人員出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一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開支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機構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2.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資訊科技數據管理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a Gerência de Dados de Tecnologia Informát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ata Management Center”

英文簡稱為“MITDM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資訊科技數據管理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a Gerência de Dados de Tecnologia Informá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ata Management Center” ,英文簡稱為 “MITDMC” ,(以下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所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美基街15A號2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推廣澳門科技產業之可持續發展方向,尤其是澳門旅遊、博彩及會展業資訊及數據之蒐集、分析、應用及管理;

二、 加強科技產業從業員之專業培訓及持續進修以配合澳門旅遊、博彩及會展業之發展方向;

三、 為科技產業界與學術機構及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一個溝通平台;

四、 為澳門旅遊、博彩及會展相關資訊及數據提供綜合性的科學化管理;舉辦/參與各類型相關的科技研究、學術研究、教育、出版、人才培訓等合作與交流;

五、 提升澳門產業對資訊安全的意識;尤其指企業敏感數據、機密訊息的妥善保護,銷毁或恢復敏感數據的處理程序,防止病毒、間諜軟件的入侵。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資訊科技、服務、研究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資訊科技或資訊科技研究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資訊科技研究、對資訊科技技術/資訊科技研究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三、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退會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七位或九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秘書長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

中文簡稱為“夏威夷小結他協會”

英文名稱為“Ukulele Macau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U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

Ukulele Macau Association

UMA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中文簡稱「夏威夷小結他協會」,英文名稱為「Ukulele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MA」,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節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東望洋新街246號金洪大廈2樓B室。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節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推廣本澳市民對夏威夷小結他的認識。

2. 培養兒童良好的嗜好以此啟發澳門兒童音樂潛能。

3. 提倡親子學習夏威夷小結他以此提升親子和諧。

4. 為參與者提供合奏訓練以增加其溝通及社交能力。

5. 為參與者提供表演機會藉此增加其自信心及表演能力。

第四節

會務年度

本會會務年度由每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後開始,至次年週年會員大會結束止。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經幹事會批准,登記後可成為會員。

第二節

會籍及會費

會費,會員每年澳門幣十元正;幹事會可按情況豁免及調整會費。

幹事會可根據會員操守而革除會員會籍。

第三節

權利及義務

會員均享有提名、選舉及被選為幹事之權利。並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得悉會務的最新發展。

會員均須履行會章列舉之一切義務。包括維護本會宗旨,依時繳納會費,並遵從會員大會之各項議決。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節

架構

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及聯絡人各一名。

第二節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議決本會的所有事務。

第三節

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定於每年1月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應屆幹事會另定月份舉行。

2. 會議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 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4. 應屆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或於本會網頁)公佈開會日期、時間和地點。

第四章

理事會

1. 會長兼任理事長。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三年。

2. 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第五章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一位秘書,各成員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3. 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4.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

5. 其職權為:對本會的運作發表建議或修改;核查本會的財務;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在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及代表本會與其他社團/機構進行交流或合作。

第六章

發起人

1. 本會發起人為張佩斌及蔡永康;

2. 發起人之會員資格不得被廢止,即使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絕對多數廢止決議亦然。

第七章

經費來源

1. 會費,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元十元(MOP10.00);

2. 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實體的捐助。

第八章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1. 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各項活動、出版刊物。

2. 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音樂表演及其活動。

3. 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功能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nção Cardía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ardiac Func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心功能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心功能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unção Cardíaca de Macau。

1.1.3.英文名稱:Macao Cardiac Function Association。

1.2. 宗旨

1.2.1. 加強團結和聯繫國內外及本澳心血管專業人士;

1.2.2. 致力發展本澳心功能及心血管專業,提高科研、學術水準;

1.2.3. 爭取和保障本澳心血管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

1.2.4. 為澳門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提高心血管及心功能研究的學術水準;

1.2.5.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1.3. 會址

澳門施利化街5號鏡同大廈5樓G。

2. 會員

2.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和非功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凡任何於本澳從事心血管專業的醫生及醫護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心血管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2.2.3.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可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保留會員會籍及免繳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但不可以進行3.2.7程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3.2.6.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可連選連任;

3.3.4. 理事會由5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1至7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3.5.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4. 顧問

4.1. 會員大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主席;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4.3. 顧問及名譽主席需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5.3.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文化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cademia de Cultural Cr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reative Cultural Academic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意文化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文化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cademia de Cultural Cr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reative Cultural Academic Association”。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200號海洋工業中心第2座12樓F座。

第三條——澳門創意文化學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發展澳門本土創意文化,積極推動中西文化交流,發掘本地創意文化人才,如藝術、攝影、書畫、設計、音樂、影視、飲食、及文學歷史等。 協調融合各文化業界專業人士,並發揮其專長。秉持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進一步提升本土文化業界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兩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榮譽會長。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首屆理監事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修訂及細節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僑中學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de Nan Qiao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u Nan Qia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南僑中學校友會

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de Nan Qia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僑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de Nan Qia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an Qia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a) 促進居澳校友與澳門以外地區校友的文化及藝術往來和交流;及

b) 促進旅居澳門校友或澳門以外地區校友的團結、互助和合作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一、凡合法居住於澳門就讀過南僑中學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 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在會員大會上享有討論會務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b) 就組成會內和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投票和罷免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的權利;

c) 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 自由退會;

e)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f)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g) 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決議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a) 會員大員;

b) 理事會;及

c) 監事會。

第十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或稱會長)、常務副主席(或稱常務副會長)二名及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以及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及執行祕書一名組成。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書,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在會長缺席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傳真、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四、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作第二次召集舉行會議。

五、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六、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 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 議決將「名譽會員」、「榮譽會員」等名銜,頒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人士;

f) 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g)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以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掌日常會務,每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及副部長若干名負責該部門的事務。

第十五條—— 一、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f)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g)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h)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i) 通過聘用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但須請會員大會追認;及

j) 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 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行使其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監督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兩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聯簽或理事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或一名常務副會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本會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 一、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會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b)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c)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方為有效;

d)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一零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環保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聯合會”,英文名稱為“Environment Protection Federation Macau”,英文簡稱“E.P.F.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對社會和政府部門提供環保意見和建議;

(2)推動本地區各方面落實環保的工作;

(3)努力向本地區各階層人士推廣綠色環保對本地區的益處;

(4)團結本澳各環保團體,共同為本澳的環保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1)個人會員:凡有意參與推動綠色環保工作的成年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但沒有投票權);

(2)團體會員:凡在政府正式註冊的社團及公司,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人,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投票權(個人會員除外);

(2)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推動會務發展;

(6)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理事三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須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和審查帳目。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刊登報紙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團體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但修改章程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團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6)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可由理事會制定內部工作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的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修改及按本地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

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所訂立之合同,李傑興(2621-0267-5281)(Lei Kit Heng)、葉紹文(5509-4801-2429)(Ip Sio Man)及司徒璧光(0674-1778-3880-0342)(Szeto Bickong Derek),設立一個名為澳門供應商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on Suppliers Association的非營利性協會,並受下列章程約束: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供應商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Union Suppli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6C號碼頭,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凝聚澳門所有供應商,推動互相交流和團結;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其活動;及

c)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所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經營貨品或服務供應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或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Pedro Branc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Judaica de Macau (ACJ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oit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ez.

澳門猶太文化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Judaica de Macau (ACJM)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為「澳門猶太文化會」,葡文為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Judaica de Macau”,英文為 “Association of Jewish Culture of Macau”,簡稱為ACJ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總部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42A至44號,盈暉臺,16樓A座。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一、 本會為一個私人、非牟利、非政治組織, 以鼓勵、促進和加強本澳猶太及非猶太人之間的關係為宗旨。

二、 為此,本會將促進任何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包括:

(一)推廣猶太電影,創立及維持非牟利電影節,以及其他具文化和教育性質之活動,以便澳門市民免費接觸猶太文化和猶太電影。

(二)透過晚會、會議、展覽、出版物、聚會以及其他本會認為適合的活動,推廣對猶太問題和事宜的關注。

第四條

(會員)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和理念,按照本會規定,經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可由會員大會審批成為會員。

二、 本會只具有一類會員。

三、入會費及年費金額由本會決定。

四、會員之權利、特權和義務,在不違犯本澳現行法律的情況下,由本會內部規章所規定。

第五條

(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據位人為本會會員,並可完全享有會員所享受的權利。

第六條

(決議)

領導機關之任何決議應由絕大多數之票數確定。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並可完全享有會員所享受的權利。

二、會員大會由經過投票選出之一名主席、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職權: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制定本會各活動的指導方針;

(四)決定本會資產的運用;

(五)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六)審議和批准任何非由其它機關負責之事項;及

(七)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過半數現任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和兩名理事組成,由會員中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二、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及制定工作報告;

(三)召開會員大會會議;及

(四)處理其它應執行的事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監事組成,經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的行政運作;

(二)定期審核賬戶及財務記錄;

(三)對理事會之周年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四)處理其它應執行的事務。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財產包括會員繳納之會費、服務費用,以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以任何方式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

第十二條

(期限)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如需解散,必須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並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本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澳相關民法所規範。

第十四條

(最後及過渡規定/籌設委員會)

一、成立籌設委員會,負責籌備各領導機關選舉工作。相關選舉將於本會成立日起九十日內舉行。

二、籌設委員會可履行所有一般管理權,並可代表本會開立銀行戶口及調動資金以改善資金管理,直至選出領導機關成員。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晉商會館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由閻立琴、張新喜及王寧生成立,其章程存放於本處第01/2010/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其章程內容見附件。

澳門晉商會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晉商會館”,葡文為“O Salão de Corpor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Shanxi em Macau”,英文為“The Guild-Hall of Shanxi Merchants i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3樓I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及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組織。目的為促進澳門商人與山西省商人之間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以及會員關注的其他權益。本會設立的宗旨如下:

1. 為會員和其合作夥伴的共同利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山西省的商業聯繫;

2. 為會員提供商業平臺,方便其在澳門進行合法的商業活動;

3. 推廣、鼓勵、支持、代表以及保障會員的商業利益。

本會具不確定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的山西籍商人、在山西省有生意的商人,以及旗下公司總部設在山西省的商人,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基本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領導,主席團成員包括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一名,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若干名,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尚有以下權限︰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就有關章程的修改提案、內部規章提案及規章的修改提案進行審議、討論及表決;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通過由理事會定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6)訂定會員的年度會費;

7)規範選舉程序;

8)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議決解散本會;

9)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並須最少8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如有超過總數百分之五十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及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6.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7.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經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8. 議決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之文件與法律行為,須由會長或由其授權人聯同其中一名副會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 只有會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權限)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尚有以下權限︰

1)製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作出一切必要的行為以達到本會的宗旨;

3)確保本會會務的管理工作,並提交相關的報告;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5)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接受入會申請;

7)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運作)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主席一名及監事三名。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權限,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集而召開特別會議。

5. 監事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6. 每屆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四節

收入及支出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海外僱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0/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海外僱傭協會修改社團章程

第二條——總部地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8號3樓A座。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5,591,092

未完成資產

791,390
   
非流動資產總值 6,382,482
   
流動資產  

應收股東款項

10,144,787

應收賬款

5,938,041

預付費用及按金

575,214

現金及銀行存款

1,270,753
   
流動資產總值 17,928,795
   
資產總值 24,311,277
   
權益及負債  
權益  

股本

1,000,000

法定儲備

500,000

累積損益

10,052,569
   
權益總值 11,552,569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2,300,198

所得稅備用金

294,206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8,720,877

應付股東款項

1,443,427
   
流動負債總值 12,758,708
   
權益及負債總值 24,311,277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將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1,716,160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1,552,569元。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董事
Ashley James Stewart David Bourg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機器及設備

4,207,647

遞延所得稅資產

6,675,196
   
非流動資產總值 10,882,843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

20,166,505

預付費用及按金

1,395,243

現金及銀行存款

3,109,796
   
流動資產總值 24,671,544
   
資產總值 35,554,387
   
權益及負債  
權益  

股本

100,000

法定儲備

50,000

累積損益滾存

2,821,385
   
權益總值 2,971,385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13,696,933

預收收益

60,299

其他應付款項

18,825,770
   
流動負債總值 32,583,002
   
權益及負債總值 35,554,387

業績報告

二零零九年營運情況

受宏觀經濟、政策及市場競爭激烈的影響,整體客量以至票務收入持續下滑;幸燃油價格自二零零八年高位大幅回落,加上船務公司一系列嚴控成本措施,虧損情況有所改善。

二零一零年展望

為進一步實行項目多元化策略、發展高端市塲,船務公司在二零一零年初增加了 「至尊噴射船Premier Jetfoil」之航班及在外港碼頭推出「至尊貴賓室」服務。

展望未來,縱使航運業務繼續面對多方面挑戰,但我司將堅持嚴控營運成本及繼續積極拓展優質舒適多元化服務。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

(澳門元)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二零零九年度業務簡報

二零零九年是澳門國際機場繼二零零三年全球民航業受非典型肺炎(SARS)爆發衝擊後最被受考驗的一年。環球性金融危機引發的經濟衰退自二零零八年底全面的延伸至二零零九年,同年四月,人類豬型流感(H1N1)亦開始蔓延全球,使海外旅遊及商品需求相繼減少。此外,兩岸直航航班的日益頻繁及常規化進一步促使了澳門國際機場中轉旅客市場的萎縮,同時打擊了個別一向倚賴此中轉市場的航空公司,骨牌效應下,連帶對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的收入及流動性造成困擾。

二零零九年澳門國際機場各航空指標均出現下調。全年飛機起降總數達40,601架次,比二零零八年下降了18.4%,客貨運量分別為4,250,249人次及52,464噸,較前年下降了16.6%和47.9%。澳門國際機場主要營運商的整體總銷售收入約為澳門幣20.2億元,與二零零八年相比減少32%;而憑著我們管理團隊堅毅的努力下,本公司收入與08年相比下降10.6%,相對業內之平均跌幅為少。

面對危機及挑戰,本公司適時地採取了一連串為本地航空業的解困措施,從二零零九年第一季推出為期三個月的收費減免及優化“激勵航線政策”,有效地幫助航空公司繼續在澳門國際機場營運,接著推出的“兩門合作政策”,為澳門和江門兩地客貨運業務帶來了新的市場與契機。

為配合特區政府進一步推動澳門旅遊、會展業發展之政策,本司成功在澳舉辦了“國際機場協會機場業務發展及三一論壇”,更參與多個海外的展覽及機場會議,於五月份在廣州簽署了《大珠三角地區五機場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行動綱領》,就五大機場發展定位、共同爭取拓展珠三角空域等六個方面達成共識,一致認同把澳門國際機場建構成為多功能中小型國際機場的範例。直至二零零九年底,共有12間航空公司於澳門國際機場營運,提供遍及國內以及其他國際主要城巿共27個定期航點。

即使航空交通運輸量下降,為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安全水平及監管要求,本公司仍須繼續更新及完善機場的基建設施和設備,致力為未來交通需求作出準備和滿足旅客對服務的需求。我們於二零零九年為澳門機場完成了多項修繕工程,包括入境大廳海關區、離境大廳護照檢查區及新吸煙區、入境大廳燈管、登機口櫃 枱、擴充機場衛生間及更換空調系統、更換航班資訊顯示屏和路標指示牌、為轉機走廊及登機橋壁紙更新、購置新機場救生設備、救護車及消防車等。

為進一步完善機場運作的決策流程,並加以有效監督及管控,適時配合環境變化和實際的需要,本公司與機場管理有限公司(ADA)在二零零九年九月就澳門國際機場之「提供服務合同」簽署了合約增訂本,合同續期二年。

財務狀況方面,二零零九年本公司的總收入為澳門幣5.38億圓,比對去年下降了10.6%,扣除財務及折舊費用前之營運利潤為澳門幣1.17億圓,下降了42.1%,主要由於航空交通運輸量下降令航空收入下滑了14.2%。此外,由於地勤服務、飛機配餐及供應燃油等業務的收縮,佣金租金等非航空收入亦減少了9.8%,尤幸免稅店收入的增多,從而彌補了部份的收入損失。扣除財務及折舊費用後淨虧損1.58億元,比去年初董事會預期二零零九年虧損的2.83億元,減虧44.2%,優於預期所定之目標。

未來一年,全球經濟有望改善,但本地航空業前景仍未為樂觀,通脹的壓力、兩岸直航的進一步放寬、基地航空公司的發展情況、及其他不可預料的經濟動盪或危機將可能隨時發生。本公司將一如既往積極面對挑戰,致力扶助航空公司亦同時發掘新的商機,主動推動航空業發展以創設多贏局面,繼續以“安全、效率、效益”作為機場存續的核心價值。透過制定發展戰略、建立專業管理團隊、成本控制及收入管理、優化管理流程,融合“文化機場”與“綠色機場”的概念適度地實行機場基建項目,努力地實踐虛擬化機場的景願,為旅客和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我們將繼續發揮連繫澳門與世界的橋樑角色,搭建中葡航空業界交流的平台。

未來充滿著機遇與挑戰。感到鼓舞的是傳來了澳門國際機場再次榮獲——亞洲及中東地區年貨運吞吐量少於499,999噸之機場組別中的“2010年全球航空貨運卓越獎”,肯定了澳門國際機場在困難重重下仍能保持優質服務,創造佳績。我們會堅定配合各機場營運商、航空公司、政府部門,推動澳門的民航業,與澳門的旅遊業同步發展,履行我們的社會責任,促進本地經濟及就業,為股東們締造長遠的利益及回報。

二零一零年三月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鄧軍博士

監事會報告書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局所提交之二零零九年度業務報告書,以及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認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局的業務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通過:

1. 二零零九年度會計帳目。

2. 董事局所提交的二零零九年度業務報告書。

澳門,二零一零年三月

監事會
劉國彬先生
狄連龍先生
梁以恆先生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董事會報告書

致:列位股東

業務概況

2009年上半年受金融危機影響並同時受到H1N1新型流感疫情影響,本澳經濟與同期比較錄得雙位數的跌幅,下半年經濟逐步走出低迷。

雖然受經濟下滑的大環境影響,公司仍按計劃,投資購置20台大型巴士,增聘前線工作人員。2009年增聘巴士司機人數比低位時增加近120名,升幅36%,營運里程比同期增加8%,日均巴士服務班次比同期增加31%,大幅提升了公共巴士的運力。惟,營運投入之增加未能帶來載客量的同步增長,每公里載客人次與同期比較下跌了10.6%。

同時,公司在營運成本控制方面開展各項精細化管理,實現對費用的嚴格管控。除人事費用比2008年有較大幅增長,其他主要營運費平均比同期下跌6.8%,總費用比同期增長10.2%。

受益巴士票價調整和油價比同期下降的有利因素,報告期內公司稅前總利潤5,760,581澳門元。

增加股本

按照於2008年10月公司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第五條(四)、(五)款規定要求及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董事會決定增加公司資本額澳門幣壹仟壹佰萬元,增加後總資本額將達到澳門幣肆仟柒佰萬元正。

二零一零年展望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兩年臨時經營期將於2010年10月屆滿,新經營模式下的巴士服務公開競投結果目前仍未明朗,公司經營前景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期望澳門政府能盡快落實新的營運體制下的公交服務格局,完善陸路客運領域的法規,整頓客運市場秩序,有效保障及提升公共客運的效率。

隨著經濟逐步復甦,預測油價、勞動力價格等將上揚。公司將繼續做好降本增效和精益管理工作,努力提升營運效率,提高載客人次。繼續堅持推行品質管理,提升巴士服務質素。

董事局主席 廖澤雲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

致:列位股東

本監事會按照本公司憲章規定,現向各股東提交對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財務報告之意見。

本監事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發展與董事局進行緊密的商討,並對董事局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文件作審慎監察。

本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之年度業績。

監事會主席 崔世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核數師 正風(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主席 董事總經理 會計主任
廖澤雲 陳曉陽 傅革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0,683,344

租賃土地

    26,565,433

聯營公司

    3,509,320

其他非流動資產

    144,200

遞延稅項資產

    7,060,984
      77,963,281
       
流動資產      

應收帳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2,782,142

現金及往來存款

    831,596
      3,613,738
       
流動負債      

聯號往來

    85,286,504

應付帳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32,901,252

預收收益

    3,960,975

員工福利之備用金

    3,820
      122,152,551
流動負債淨值     (118,538,813)
負債淨值     (40,575,532)
       
權益      

股本

    10,300,000

各項儲備

    40,170,000

累積虧損

    (91,045,532)

- 前期結轉

(78,094,996)    

- 本期

(12,950,536)    
權益總額     (40,575,532)
       

業績報告

二零零九年營運情況

受宏觀經濟的沖擊,年初H1N1甲型流感疫情肆虐及客運市場競爭激烈,船務公司面對沉重之營運壓力。在此艱難之營運環境下,船務公司年內實施多項控制成本措施,致使本年度營運虧損已有明顯改善。

二零一零年展望

香港國際機場客運碼頭永久設施已啟用,將為中轉旅客提供更優質的設施,期望能吸引更多旅客使用此方便省時之中轉過境服務。展望來年,船務公司將繼續尋求拓展及推廣業務的契機。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審計準則審閱了經審核之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

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相符。

屈洪疇
澳門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流動資產      

聯號往來

    3,615,790

應收賬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837,514

銀行存款

    9,910,000
      14,363,304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3,337,395

員工福利之備用金

    1,098

所得稅備用金

    56,059
      3,394,552
資產淨值     10,968,752
       
權益      

資本

    10,000,000

法定公積

    170,000

累積盈餘

    798,752

- 前期結轉

462,523    

- 本期

336,229    
權益總額     10,968,752
       

業績報告

二零零九年營運情況

為迎合旅客之需求,船務公司在年中增加往來澳門至蛇口之渡輪航班,載客量更在本年內錄得滿意增長。

二零一零年展望

船務公司將繼續尋求業務發展機會,進一步拓展澳門渡輪服務,以吸納更多珠江三角地區乘客。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審核了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香港審計準則亦符合澳門審計準則

屈洪疇
澳門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結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
趙曉航 趙洪玉

二零零九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進行運作。

董事們很樂於提交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為經營澳門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董事們認為,經濟衰退的強大的負面影響及兩岸直航的落實,都對航空業務的營運收益帶來巨大的衝撃。雖然我們的團隊已盡力控制營運成本及增加生產力,但二零零九年的營運結果仍然為赤字。

董事會現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以下累計收益(負值)為澳門幣257,035,589.10元的運用建議送交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 純利(負值)

轉入二零一零年度………………澳門幣257,035,589.10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所作的貢獻,他們以專業的態度實際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務。

董事會謹向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對於他們的合作,以及他們給予董事會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趙曉航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就董事會編製二零零九年年度報告及賬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 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零九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 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年內公司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零九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零九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 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在二零零九年面對環球金融危機及兩岸直航影響的不利環境中,採取積極應對措施以改善公司整體業務增長所作的努力表示認可。監事會希望公司繼續加強風險監控,做好風險防範及應對,以確保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零九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 公司二零零九年度之財務報告
-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以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何美華
主席

何曼秀
成員

張恺
成員

獨立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瞭解該公司於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目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二零零九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主席: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委員: João Manuel Tubal Gonçalves
  Armando Mata dos Santos
  Vasco Maria de Portugal e Castro de Orey
  Victor José Lilaia da Silva

二零零九年度業務報告之概要

1.公司之成立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儲金行」)是一間由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擁有,且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離岸公司,公司於2005年六月十四日成立,2009年是該公司第四個完整的營業年度。

2.業務之發展

2009年營業年度與前一營業年度相比較,最明顯的特徵是利率的大幅下降,這導致了澳門儲金行的個人存款基礎受到影響,而此類存款是該行的主要資金來源。

儘管如此,在該營業年度末,資金總額仍增長至澳門幣1佰7拾6億元,這主要應歸功於吸納信貸機構資金的增長,該類資金的總額增至澳門幣6拾6億。

在該經營年度內,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唯一股東,維持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億7仟1佰元的附屬性債券貸款,用於增加公司資本額,同時保持法定償付能力的比率。

至該營業年度末,幾乎所有吸納的資金都作為儲金行及該行在馬德拉海外分行的銀行存款,僅剩餘資金用於向私人客戶發放貸款和參與一線大型銀行的銀團貸款。

2009年度錄得的利潤額為澳門幣1仟1佰6拾萬元,與2008營業年度相比,利潤下降92%。

這一變化的產生,一方面是因為歐元利率的下降,從而影響了中介業務的邊際利潤,儘管該業務仍有盈利,但利潤已減至澳門幣4仟零4拾萬元,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市場動盪造成。 實際上,這次的動盪為在客戶存款利率的套期保值交易中行使選擇權帶來了有利條件,在2009年四月的一次交易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損失,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中損失逐漸減少,到了年底則扭虧為盈。

面對這樣一時的形勢,澳門儲金行的管理層採取了改正及預防性措施,避免了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並在該營業年度依然獲得上述盈利。

3.結論

由於一系列市場環境中的不利因素,使得2009年度錄得的利潤較上年度大幅度下滑,儘管如此,本行穩健的營業狀況卻未發生改變。

在該經營年度中,澳門儲金行繼續為其國際網絡中的顧客增加並提供多元化的銀行服務項目,滿足了私人和機構客戶的需要,這一現象令人感到滿意。

董事會感謝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行發展業務上所給予的一切支持,感謝澳門當局,特別是澳門金融管理局自本行開業至今為本行所提供的一貫協助,感謝其統籌司,同時也感謝本行的特別合作夥伴,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貢獻。

獨任監事意見書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30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2009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此外,亦補充地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就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對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作了適當考慮,並獲得管理層對報告內核數師提出的保留意見所作解釋。因此,獨任監事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20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截至該日的營業期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同意通過:

1. 2009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2009年度董事會報告。

澳門,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以下公司資本高於5%之機構名單

(無)

主要股東之名單

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公司機關據位人之姓名

大會主席團
主席: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秘書: Maria de L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
董事會
主席: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委員: João Manuel Tubal Gonçalves
  Armando Mata dos Santos
  Vasco Maria de Portugal e Castro de Orey
  Victor José Lilaia da Silva
獨任監事 Chui Sai Cheong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恊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蔡柏榮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澳門,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貴集團」)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董事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就該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及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貴集團的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新渡輪(澳門)」)由周大福企業有限公司及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持有。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新渡輪(澳門)提供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積極實踐「服務優質、乘客第一」的企業精神。

回顧過去一年,相信世界各地經營運輸行業者,不管是客運或貨運,天上的、陸地的或海上的均認同是一場惡夢,面對經營困境,不利因素,此起彼落,沒完沒了。其中油價飈升,數月內原油價格竟超越140美元一桶,速度之快及幅度之大,經營者實難招架,雖專家亦難預料。隨之而來的世紀金融海嘯,更是把整個世界金融體系推往邊緣,頻臨崩潰。前者令經營成本急劇遞增,後者則導致經濟萎縮,裁員浪潮迭起,消費意欲低迷,客量銳減。在這雙重打擊下,公司也難獨善其身。

儘管經營環境欠佳,但新渡輪(澳門)深信困境總會過去的,營商不應短視,況且我們對澳門特區的持續發展充滿希望和信心,故在這段時間內,公司的服務水平,不但沒有退縮,反而加緊查找不足處,繼續改善和提升服務水平,秉承集團以 [服務優質 乘客第一]的承諾。而在財務方面,新渡輪(澳門)努力透過開源節流和靈活運用資源,務求把上述所帶來的沖擊盡量減輕,如開拓更多的銷售點、提供網上購票和引入更多企業客 户等等。

展望未來,新渡輪(澳門)對澳門的持續發展充滿信心,並會繼續有效投放資源發展業務,竭力為澳門成為世界級渡假及商務旅遊目的地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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