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軒志碩士為法律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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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陳軒志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軒志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專業簡歷:

——1985年進入公職;
——1988年至1999年在華務司、保安政務司辦公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行政暨公職司、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等部門任職翻譯員;
——2000年至2001年在廉政公署任職高級調查主任;
——2001年至2005年在廉政公署任職總調查主任(等同廳長);
——2005年至2009年在法律改革辦公室從事法規草擬的職務;
——2009年至今在廉政公署任職首席調查主任。

葡文版本

第4/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碩士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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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麥儉明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麥儉明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工學學士;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碩士(行政管理專業)。

專業簡歷:

——1987-1990年2月進入公職並在前澳門市政廳擔任職務;
——1990年2月-12月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員;
——1990年12月-1992年10月擔任前海島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2年10月-1997年3月擔任前海島市政廳處長;
——1997年3月-1999年3月擔任前海島市政廳部長;
——1999年3月-2001年12月擔任前臨時海島市政局部長;
——2002年至今擔任民政總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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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