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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張素梅工程師的請求,終止其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羅永德工程師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為該公司股東大會所訂定者。

四、第二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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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沈振耀及張永春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應中級法院馮文莊法官本人的請求,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

三、任命中級法院譚曉華法官,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三日起,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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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駱偉建,副主席;

黃顯輝,副主席;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許昌;

楊允中;

唐曉晴;

趙向陽;

趙國強;

簡家驄。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張少雄。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規定的社會人士:

沈振耀;

曹錦俊。

三、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予以續期。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及秘書長的任期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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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永德碩士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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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羅永德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永德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香港浸會學院土木工程學士
——英國Surrey大學結構工程碩士
——葡國里斯本技術大學結構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1988年進入公職擔任前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3-1996年6月擔任前澳門市政廳組長
——1996年7月-10月擔任前澳門市政廳顧問高級技術員
——1998年3月-12月擔任前澳門市政廳顧問高級技術員
——1999年1月-12月19日擔任前澳門市政廳處長
——1999年12月20日-2001年12月31日擔任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處長
——2002年-2007年5月8日擔任民政總署處長
——2007年5月9日至今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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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香生;

(三)朱偉幹。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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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