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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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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文濤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起。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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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老柏生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正選成員,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其出缺或須迴避時由丘曼玲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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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