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翔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飛翔”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飛翔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飛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C,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 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 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 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 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架構成員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花展會社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英花展會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英花展會社”,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50號美蓮大廈8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予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記錄。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業主會」

章程

第一條——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之名稱為「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業主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20樓M座。

三、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目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框架下,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高美士大廈及慕拉士大廈住宅單位之業主及交納管理費的租客,均為本會成員。

第三條——大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業主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4.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義務

1. 出席業主大會及表決大會各項事項;

2.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3.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理事會」)提供大廈資料和情況,並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4. 建立睦鄰關係。

第四條——若業主等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按規定執行罰款。

第五條——全體業主大會:

一、全體業主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大會召開時,由業主選出大會主席和秘書各一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及會後簽署會議記錄。秘書負責編寫大會各項報告、決議及會議記錄,經主席簽署後向全大廈公告。

三、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理事會的要求,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四、業主大會的職能:

1. 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機關(以下簡稱「監事會」;

3. 決定本大廈的管理模式;

4. 修改業主大會章程;

5. 罷免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等。

第六條——管理機關(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委員組成。通過委員互選產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公關一名及委員四名。

二、理事會委員任期兩年,由業主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有需要時也可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各項決定,須經與會的委員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作用。

四、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業主大會決議;

2. 發表年度工作報告及各階段的財務報告等;

3. 按民法典規定,定期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4.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以簽收及張貼壁報形式進行;

5.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於本大廈公告。

第七條——監事機關(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業主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通過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一名及各專項監事四名。

三、監事會的職能:

1. 監督管委會的運作;

2. 查核年度的財政收支;

3. 就監事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向下屆業主大會作出彙報。

第八條——財政經費:

本會的財政收入,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在大廈管理費中提取。

第九條——以上未有列明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海名居業主委員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項: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5座6樓V。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Chong San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Yout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山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青年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Chong San de Macau”,英 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Youth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的青年組織。

第二條——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金來大廈1.º樓E、G座。

葡文地址:Rua do Dr. Pedro José Lobo, N.º 26, Ed. Kam Loi, 1.º andar“E, G”, Macau。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聯絡鄉親,推動青、少年活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凡『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之會員,年齡介於十三歲至五十歲之間,得免費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凡居於本澳中山籍、熱愛中山之人士,不論性別,年齡在五十歲或以下且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權利:

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中山籍之會員,經申請批核後,可推荐為『澳門中山同鄉聯誼會』普通會員之會籍;

(4)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第六條——義務:

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遵守會章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介紹會員加入本會及協助會務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架構和任期)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條——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通知。

第十一條——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制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有效會議: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組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不少於15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位包括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司庫及理事等。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得敦聘同鄉俊彥、本澳及以外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職位,人數不限。

第十四條——運作: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主任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任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理事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主任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2)確保會務的管理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3)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5)遵守及促使遵守本章程和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6)為配合會務運作的需要,經理事會協商後,得邀請本會合適人士出任會員大會、監事會職務,年齡不限;

(7)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8)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9)每年編寫上年度帳目報告;

(10)請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11)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責。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運作:

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十八條——權限: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監察機構,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經濟狀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自:

(1)會員需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幣拾圓正;

(2)會員每年會費澳門幣四十圓正;

(3)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贊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需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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