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72/2009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9

刊登日期:

2009.12.30

版數:

15504-15506

  • 將若干權限授予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09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沈偉強學士,以便在本公署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代表廉政公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四)批准散位合同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的請求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者為限;

    (九)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准許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廉政公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及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及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十四)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五)准許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六)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七)以廉政公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須提出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本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

    五、本辦公室主任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馮文莊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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