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鋼筋扎鐵工程工會,中文簡稱為扎鐵工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新美安大廈第二期52舖。
三、本會宗旨:
A.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
B.以民為本,維護正義、公平、公正,誠心誠意為市民爭取民生權益。
C.團結各友好社團、工會,為爭取民生權益,改善民生,為構建一個和諧、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居民,經申請、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D.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三、會員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C.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及活動以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據。
二、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多名成員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處理會內重要事務由理事會選出一名常務理事擔任及負責;
C.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負責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
D.理事會成員,可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三、秘書處
A.設秘書長,負責本會文件的書寫發出及接收,由理事長監督;
B.重要文件的發出,必須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批准;
C.經理事長、副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發言;
D.可設文員1-2人;
E.秘書長由理事會選出。
四、監事會
A.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數名成員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B.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
C.監事長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
D.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幹事會
A.設幹事長;
B. 2-3名幹事;
C.幹事長由理事會選出;
D.幹事會負責本會對內對外活動的器材籌備和保管。
一、設科長;
二、出納員;
三、本會經費來源於各會員的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
四、全部賬目由財務組提交理事會審核。
為擴大本會發展,理事長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來指導、協調本會工作。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藥學會。
1.1.2. 葡文名稱:Sociedade Farmacêutica de Macau,簡稱為“SFM”。
1.1.3.英文名稱: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Macao。
1.2.宗旨
1.2.1. 致力提高本澳藥學專業水平,促進藥學專業發展,為本澳市民提供完善的藥學專業服務並提昇本澳藥劑師及中藥師專業形象;
1.2.2. 致力提高本澳藥學科研、臨床及其他藥劑服務水平;
1.2.3.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藥學團體及藥學專業人士,並與本澳衛生專業團體緊密合作,促進互動發展;
1.2.4.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1.3. 會址
澳門文第士街32-33號豪景花園3樓B座。
2. 會員
2.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凡具備本澳註冊藥劑師資格,又或具中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的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從事藥學教學、科研或生產工作三年以上,又或正就讀藥學/中藥學本科或以上,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3. 凡對藥學專業發展具有傑出貢獻以及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2.2. 會員權利
2.2.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榮譽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非功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2.3.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遵守本會章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2.3.2.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5.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2.3.6.不可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動。違反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和審核後,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3.2.2.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作出決議。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
3.2.4. 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3年,會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2.5.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3.2.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決議。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本身所作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至1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3.3.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4.4.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本會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
4.1. 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顧問及名譽會長的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3. 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4. 凡連續任滿一屆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會理事長,在卸任後,經會員大會表決成為本會永遠會長,本會永遠會長享有功能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4.5. 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不需支付每年會費。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及資助,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6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大良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
英文名為“Shun De Da Lia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順德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順德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順德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美基街15號地下A舖。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處第1/2009/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專利授權及特許經營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icensing and Franchising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動澳門的專利授權及特許經營服務,提升本地中小企業和傳統產業競爭力,促進本澳經濟和產業的適度多元發展,並為有志人士提供創業的平台。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在本澳合法經營或推廣與專利授權及特許經營相關的企業的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Hung Kun de Macau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為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第三座壹樓K。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Lai Seng de Macau”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為澳門商人巷4號貳樓。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7/200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特別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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