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he Gate Worldwide Limited”簽訂關於構思及製作澳門商務旅遊宣傳片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