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9

刊登日期:

2009.6.17

版數:

880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旅遊活動中心冷氣及通風設備改造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旅遊活動中心冷氣及通風設備改造工程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9

    刊登日期:

    2009.6.17

    版數:

    880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9

    刊登日期:

    2009.6.17

    版數:

    8809-88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9

    刊登日期:

    2009.6.17

    版數:

    88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設於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9

    刊登日期:

    2009.6.17

    版數:

    88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設於政府總部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設於政府總部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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