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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物流中心及館內各儲存倉庫的物流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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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徐裕權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蔡繼有樓加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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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 “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 簽訂提供在《澳門月刊》雜誌上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圖片廣告以及製作並在該雜誌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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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