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資產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09。

澳門資產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資產管理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Activo de Macau;

英文:Macau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加強澳門市民對資產管理認識,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大馬路726D,海洋花園,李苑,19樓K。

第四條──凡愛國,愛澳對加強澳門市民資產管理認識有興趣的專業人士,年滿18周歲,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章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五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代表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五人,理事五至十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一至四人,最少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義務擔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屬下設秘書處、公共關係、商務、福利、財務等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八條──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三章

會議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由過半數會員同意。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各部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

2.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和被選舉 ;

3. 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建議及異議 ;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章

入會與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叁仟元者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發給永久會員證。

第十六條──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六章

會務活動及福利事業

第十八條──本會應積極開展商務交流活動,加強澳門市民對資產管理認識。

第十九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閱覽室、書畫室、茶室等。

第二十一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種福利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記帳,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八章

說明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五條──附件作為本會註冊標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積木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第1號25/2009。

澳門積木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澳門積木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rick Club”,英文簡稱為“M.B.C.”。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積木活動,促進本澳積木活動的發展,發揚創意玩樂精神。

3. 本會地址:澳門桔仔街114-114A號英隆樓4樓。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積木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會徽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09。

澳燊體育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燊體育會”。葡文名為“Clube Desportivo Ou Sa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4號敬利大廈1樓C。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以聯誼形式團結愛好康樂體育的朋友。學習和推廣電子競技及室內外體育活動。

二、本會提倡互助互勉、愛國愛澳、尊重平等、和睦共處。

三、舉辦各類型康樂活動以維繫會內融洽和保持朝氣,提升本會品位。努力使本會成為一個組織完善,作風文明,充滿活力的社團。

第三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凡屬本澳居民,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入會須填妥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二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証影印本一份,由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體育會章程和決議。

C. 建立友好互助關係。

三、如成為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

四、會員無故拖欠會費超過3個月作自動退會處理。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決定開除會籍,所繳費概不發還。

第五條

經費

一、會員繳交會費為每月澳門幣10元,全年一次性收費為澳門幣100元。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六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體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舉行會議。

二、經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體育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C. 決定體育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體育會章程。

E. 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

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七條

體育會組成

理事會

一、體育會理事成員人數由最少三名,最多十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體育會理事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體育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會計一名及理事八名。

四、各職能由體育會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理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長的職能: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體育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由一名監事長及二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監事會選出監事長。

四、各職能由監事會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監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監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監事會的職能: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C. 就監事會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六、監管體育會的收支。

第八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龍的驕傲運動文化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龍的驕傲運動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龍的驕傲運動文化協會。

第二條——地址:

新口岸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7樓K座 ,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為了表達愛國情懷、傳續和平訊息、展現中華民族勇於開拓、自强不息的精神,本會透過愛國活動,向全世界宏揚中華文化藝萃及崇高的運動精神;同時加 强地區和國際間的溝通和聯繫,將和平、友誼和愛心的訊息向中國人所到之處傳播並發揚光大。

第四條——職能:

(一)推動中華藝術及體育事業的發展;

(二)加強及發掘藝術文化、體育之人才;

(三)促進澳門與外界在藝術文化及體育方面之合作與交流;

(四)協助藝術業界、體育界別的資源共享;

(五)主辦、協辦各項展覽、活動比賽、講座、研討會和出版相關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組成與入會資格:

(一)入會資格:對推廣藝術及體育有一定程度之人士。

(二)本會的成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

(三)創會會員:為簽署本會的設立文件的自然人。

(四)普通會員:為在本會設立之後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規定加入本會者。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全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請求召開非常大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之活動;

(二) 遵守規章,以及執行決議;

(三) 繳納會費;

(四)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但提出自行迴避理由且獲大會視為正當者除外。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書面形式致理事會請求退出者;

(二)其行為蓄意造成破壞本會信用或造成損失者;

(三)屢次違反章程及規章的義務者;

(四)會員的除名,屬理事會的權限,由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除名而作出決議;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發還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九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理事及監事;

(二)就章程的任何修改作出決議;

(三)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五)行使法律或本章程賦予大會的任何其他職能;

(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一)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最少為3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需召開理事會議,全體票選得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職能不同之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三)建立本會的專業技術及行政組織,通過內部運作規定,可簽署及執行合同,以及各項人事安排。

(四)在大會決議許可的情況下,按本會事務未來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或其他形式的各團隊。

第十二條——顧問:

(一) 經由理事會審議並批核,於理事會議通過邀請該屆顧問團;

(二) 顧問不受對其義務約束;

(三) 顧問只對本會的決議及政策上給予專業意見。

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

(一)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

(二)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空缺之填補

第十四條——章程規定組織所出現的空缺,按以下方式填補:

(一)大會主席團所出現的空缺,在出現空缺隨後的第一次大會會議內填補;

(二)理事會或監事會出現的空缺,由有關組織選出、共同擇定或以委派形式,填補組織架構上之空缺,並應完成其所代替者的任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國際關係與合作:本會將與澳門以外的同類機構,在教育培訓、資源開發及藝術體育發展等方面,建立及發展技術合作關係,並與在其職責領域內有權限的國際組織建立及發展技術合作關係。

第六章

會徽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適能總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ptidão Física de Macau-China”

英文為“Physical Fitness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Chin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體適能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1)中文:中國-澳門體適能總會;

2)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Aptidão Física de Macau-China;

3)英文:Physical Fitness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Chin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寶利達花園第五座22樓AH座。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與進行一切體適能運動;

2)制定、推行與管轄本澳之體適能運動;

3)開展及保持與會員、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並與各國及各地之有關體育機構聯系;

4)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管制。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1)對本會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但無投票權;

2)凡在本澳註冊的體育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3)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可向理事會要求協助舉辦有關體適能之活動;

4)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有權提出特別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承認本會為代表本澳體適能運動之機構,遵守本會之決定。對理事執行任務時,加以協助之;

2)每年繳交年費,並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之現行規章;

3)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4)在本澳推動體適能運動。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1)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2)理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委員;

3)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4)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5)各機關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壹次,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均可進行會議;

3)會員大會之常務委員若缺席,出席之會員代表,可臨時委任所缺之人員數;

4)每次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必須送上一份有權投票之會員名單給大會主席;

5)在有人呈上建議書後,進行研究及投票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及規則;

6)通過及公佈各名譽會員,革除會員之會籍;

7)選出本會各部門之成員。

第九條——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告內,必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議中所有決議案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議案須獲基本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1)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

2)理事會成員同時兼任兩份或以上之職務,需經由會員大會決定;

3)若表決平票時,主持會議之主席,可作最終之決定權;

4)在需要時可經決議後,設立一或多個委員會,以主辦有關之活動;

5)草擬並負責執行發展一切體適能運動之每年計劃和預算案;

6)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7)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理事會副主席,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主席,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會議必須改期舉行。

第十三條——理事會財務之職權:

1)簽發一切開支之文件、收集本會資源、確保成為一完善之財政運作;

2)每季度呈交財政報告,供監事會審閱;

3)開銀行戶口及一切來往支票、帳單或文件合約,其財務責任由本會承擔時,必須有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與財務簽署。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1)監事會,乃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

2)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

3)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

4)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七章

仲裁委員會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本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段: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仲裁委員會以下權限: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處分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協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八章

輔助小組

第十六條——附屬於理事會,以輔助理事會之工作。

每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二名,其組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輔助小組按理事會實質工作需要而設立,經理事會議通過產生(如技術組,裁判組等)。

第九章

財政

第十七條——1)收入來源:

a. 會員繳交之會費;

b. 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 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2)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Federação e Comercial União de Shun De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順德工商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工商業聯合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ederação e Comercial União de Shun De de Macau”;

英文名為“Shun De Federation & Commercial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順德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美基街15號地下A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合群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合群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合群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ão”,英文名稱為“Union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按民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及澳門適用法律規範,以推動澳門及中國內地的文化、教育事業和澳門社會服務的發展,以及推動澳門菜農合群社、氹仔坊眾聯誼會的會務及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期限,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304號地下。若本基金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執行委員會可決議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基金會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籌募基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二章

財產與資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澳門菜農合群社和氹仔坊眾聯誼會撥歸的澳門幣壹億伍仟萬元正;

(二)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創會時獲撥歸的現金存放於銀行所收取之利息,或透過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二)依法募捐或通過其他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三)依法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國內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資金及物質捐贈。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基金會設置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在不妨礙上述第七條所述機關之權限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九條——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十一人,最多十五人,任期三年,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本基金會創立人選任,本會的創立人為澳門菜農合群社和氹仔坊眾聯誼會,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可連選連任。

(二)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人,首屆信託委員會之主席由創立人選任,其餘各屆信託委員會主席由任期將屆滿之信託委員會選任。

第十條——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其主席召集,並可應其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執行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需附同需審議的重要文件的副本;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日進行召集,如屬特別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八日進行召集。

(三)會議須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則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二)確保維護及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三)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

(五)解釋及修改章程,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六)獲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再經三分之二在職成員的贊成票,可委任或辭退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七)對接受津貼、捐贈、贈與或遺產給予許可;

(八)就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九)決定將本基金會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

(十)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執行委員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向信託委員會負責,任期與信託委員會相同,可連任,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可兼任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續任;

(三)副主席於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

(四)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五)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此外,主席認為有關議案違背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六)主席行使上款所指的否決權利時,有關議案之執行委員會決議須經信託委員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執行委員會的權限為管理本基金會,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對請求提供資助的法人及自然人審批資助;

(三)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四)對履行本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其運作所需的開支給予許可;

(五)以資助形式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具體活動及項目;

(六)編製本基金會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七)編製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聘請、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受薪員工;

(九)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為主席;

(三)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經主席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權限:

(一)按預定的目標、政策及規劃進行監督;

(二)對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三)對執行委員會所通過的帳目進行研究、分析及提出意見;

(四)定期檢查基金的帳目是否正確及完整;

(五)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七章

臨時規定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成員之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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