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工商聯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08。

世界工商聯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世界工商聯合協會”,英文:“World Commerce and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美麗街21號怡美大廈一樓C座。

第四條——本會宗旨:

為適應全球經濟發展的規律,堅守服務社會的崇高文明精神。力行和善德義,促進人類民族團結和諧世界社會之瞭解友誼,邁向幸福文明大同人生,共創人類生存的生態環境,欣欣向榮的和諧社會,特此設立世界工商聯合協會。

1、和善德義,和平世界,和諧社會,團結世界各國民族,服務社會,創造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

2、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樂于為善,助人為樂。

3、厚德載物,自強不息,不斷提高各國民族的全體素質,發展民族的宏基偉業,實現民族大團結,繁榮富強。

4、培養明禮義知廉之高尚人格,力行和善德義,促進人類友誼,邁向幸福大同社會。

第五條——接受社會論談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范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活動范圍

1、開展國內外文化交流,聯誼交友活動,以及不同層次的學術研討活動。

2、不定期的開展學術交流、研討、科研成果展示品牌產品展覽商業論談、旅遊等項目研討開發。

3、展開各種商業文化,品牌文化咨詢服務。

4、組織世界各地考察、訪問。

5、專業對口培訓服務、策劃服務。

6、舉辦各類沙龍、推廣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品牌產品。

7、舉辦文化科技產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資格,凡有識之士,不分民族、種族、國籍、性別、年齡(十八周歲)、職業和信仰,只要熱心本會宗旨、和善德義、和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的組織活動,服從本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世界工商聯合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會員單位,以世界工商聯合協會,為各地分會的法人代表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不論國籍、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地域、行業,只要在當地經過注冊,具有合法地位,遵守本會宗旨,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服務本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世界工商聯合協會的會員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條件:

1、提交入會申請書:擁護本會的章程,認同本會宗旨,有加入會的意願。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永久會費1181元。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內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的職權是:

1、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2、制定修改章程。

3、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每任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上級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召集、特殊情況可採用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人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第十八條第1-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五天召集、情況特殊的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本章程的和善德義基本路線的方針,素質好。

2、有組織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3、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熱愛本行業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有良好的品格及教育素質,具有社團領導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主管單位審查並政府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登記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上報社團主管單位審查並政府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登記方可任職。理事會總成員為單數,不超出二十七名成員,任期二年。

第二十七條——本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社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產生和行使下列職權:

1、本會監督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任期三年權限。

2、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

3、監事長職責是監督行政管理機構之運作及財務,以及活動編制及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本會賦予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繳納會費。

2、贊助(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的合法收入。

6、本會經費收入、貫徹(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有關法律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企業或社團捐助、贊助的、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向澳門政府相關部門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會址為租用與會資產無關。有關捐贈本會財產,私人不可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各地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執行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表決,獲本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修改。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的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社團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解散法人、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社團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各國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本章程確立的原則指導下,經理事會批准,制定有關方面的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事宜需要增利時,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申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和透過社會之支持贊助及捐贈,如需要可由理事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職務。

第五十一條——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對新會員加入之審查。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沙梨頭坊眾互助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沙梨頭坊眾互助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沙梨頭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Patane”。中文簡稱為:“沙梨頭坊會”。會址設在沙梨頭麻子街53A永盛大廈地下。

第二條

本會宗旨以團結坊眾,愛祖國,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發揚互助精神,參與社會工作,關注民生,辦好文教、康樂、體育、福利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在本街區居住及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國籍,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四條

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體育、福利事業之權。

第六條

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坊會工作;

(三)繳交基金伍拾元,每年繳交會費三十六元。凡一次過繳交澳門幣叁佰元及基金伍拾元者,得成為永遠會員,以後無需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無故欠交壹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會員之間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及監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及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

理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分別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文康體委員會(曲藝組),財務委員會,頤康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各部部長及秘書處均由常務理事選出擔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文書為有薪人員。如有實際需要,亦可增設其他委員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至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八條

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壹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沙梨頭土地廟慈善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沙梨頭土地廟慈善會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沙梨頭土地廟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Patane, Tu-Tei-Mio”。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99號地下。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1. 本會宗旨為崇拜“土地公公”,舉辦其祭祀活動,透過辦學推廣教育,提倡道德建設,以及參與慈善事業,尤其支持沙梨頭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2. 本會不具備確定之存續期。

第三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4)享受會員的福利。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須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及履行本會章程;

(2)遵守及履行所有本會各機關所作出的決議。

第五條

本會之組織架構

1. 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届任期為叁年,成員不得同時兼任該兩機關的職務,但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會員之間選出,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

除法律賦予之職權外,會員大會還特別具有下列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審議由理事會為着特定目的而開展的活動計劃;

(5)審議及議決對任何涉及本會資產的出售、設定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負擔,又或者以任何方式對該等資產作出處分的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長作出,大會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召開,用以表決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3. 特別會員大會經由主席團主席,或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或過半數監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一會員作出申請,由理事長作出召集而召開。

4. 會議召集應在會議召開前的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地址應以各會員入會時所填寫的或在嗣後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的為準。

5. 當理事長應作出召集而不作出時,任何會員得作出舉行會員大會之召集。

6. 召集通知書得同時指出,如出席之會員未達會議法定人數時,則第二次召集的時間將定於第一次召集所定時間的30分鐘之後,唯有關規定應在召集通知中明確指出。在此情況下,除第十條第5款及第6款所規定的事項外,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寡,大會都得作出任何決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

會員大會得通過普通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會員亦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會員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大會主席團主席。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及表決

1.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出席之會員未達全體會員之半數時,會員大會不得作出表決。

2. 在第二次召集時,不論與會人數多寡,大會得作出表決,但本條第5款及第6款所規定之事項除外。

3. 在會員大會中,每一位會員均享有一票的投票權。

4. 除下款所規定的情況外,所有表決應以與會者絕對多數票作出。

5. 對於解散本會,除需要絕大多數與會者的贊成外,贊成票之票數還須達到全體社員人數的四分之三。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除需要絕大多數與會者的贊成外,贊成票之票數還須達到與會者人數的四分之三。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五位至七位的單數成員組成,當中選出一位理事長及一位副理事長,當理事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之;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內的其他職務由理事會在理事當中自行選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除了一般管理的職權外,理事會還特別具有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接受給予本會的贈與以及收取給予本會的遺產及遺贈;

(3)以本會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儲存或動用銀行帳戶資金,以及結束銀行帳戶;

(4)對出租本會資產及其相關條件,以及對承租其他實體所擁有的資產和相關條件作出決議;

(5)代表本會簽署任何涉及處分或管理本會資產的文件;

(6)委託本會的受託人處理特定事務;

(7)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以及提交至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8)處理所有對實現本會宗旨為必需及適宜之一切事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名理事請求而召開。

2. 理事會會議得通過普通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理事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理事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理事長。

3. 理事會表決以與會理事的大多數票作出,除其本身的投票權外,理事長還擁有對平局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任何三位理事會成員聯署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第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通過互選當中一位擔任監事長。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職權:

(1)監督理事會的行為及帳目;

(2)審核本會的資產;

(3)草擬其所實施的監察行為的年度報告,當中包括關於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意見書。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

1.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或應其餘兩名監事請求而召開。

2. 監事會會議得通過普通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進行,以及監事得通過書信的方式作出表決而不需親身出席會議,只要監事以書信方式表明其投票意向,註明日期及作出簽署,隨信附同表決所針對之提議文本寄往監事長。

3. 監事會表決以與會監事的大多數票作出,除其本身的投票權外,監事長還擁有對平局的投票權。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財政來源

以下之收入均成為本會之財政來源:

(1)所收之贈與、遺產及遺贈;

(2)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及管理本會資產而獲得的收入。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閩 信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澳 門 分 行 )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損 益 表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 產 負 債 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 理
陳國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零零七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七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保費收入為MOP7,820,074,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789,161。隨著本澳經濟持續增長,本公司將積極加強各方面的資源投入,以迎接業務增長所需。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獨立核數師就摘要財務報表的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行往來賬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鍾嘉年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7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7

Patacas

Contabilista,
Lo Kwok Chung
Director-Geral/Gerente,
Poon Chi Fai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7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Macau) Ltd) é uma subsidiária do Grupo Internacional da ING, sendo esta uma instituição financeira a nível mundial que assegura actividades bancárias, seguradoras e de gestão de activos em 5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prestando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a mais de 6 000 mil clientes. O Grupo Internacional da ING é tido como uma instituição de grande importância que assegura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Devido à sua vasta experiência e à sua grande capacidade empreendedora, no ano de 2007, continuou a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s de vida, tend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alcançado no ano em questão, um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e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cento e vinte e sete milhões e setenta mil patacas, valor este que representa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29% em relação ao ano de 2006. A fim de materializar os conceitos de optimização e diversificação dos produtos, esta Sociedade lançou, no ano a que este Relatório se reporta, o plano de gestão de activos chamado, o qual vai ao encontro das necessidades actuais dos clientes em gerir os seus activos com a flexibilidade e elasticidade inerentes ao referido plano através de seguro de vida e poupança.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a economia de Macau, o dinâmico investimento e os projectos de grande envergadura ora em curso, fazem impulsionar ainda mais as actividades comerciais desta Região, de tal forma que, além de criar um grande número de postos de trabalho, esses factores impulsivos fazem ainda sentir aos nossos clientes a necessidade de procurar os serviços de seguros e gestão de activos que mais vão ao encontro dos seus interesses. No próximo an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rá optimizar ainda mais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esforçando-se ainda mais por alargar os serviços ora existentes e lançando no mercado novos produtos de seguro, no intuito de satisfazer verdadeiramente os interesses dos seus clientes.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08.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Administrador — Lo Mo Yee
Administrador — David John William Hatton
Administrador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Chik Yiu Kai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Chiu Hung Ying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Kam Chun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e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71,499,800 99,9997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07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e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Kam Chun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08.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Sociedade anónima constituída e matriculada em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3/2004, decretado pelo Chefe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conjugado com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Despacho d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n.º 68/2004, e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com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7. De acordo com 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Macau, a administração deve elaborar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e modo verdadeiro e apropriado e na sua elaboração, deve optar e aplicar os métodos de contabilidade adequados. O dever d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os termos do artigo 88.º da Lei, limita-se à apresentação de parecer individualizado, a V. Ex.as n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com base nos resultados de trabalho e fiscalização levados a cabo no referi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sem, no entanto, o presente relatório visar outros efeitos. 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ão assume, perante quaisquer pessoas, qualquer responsabilidade pelo teor do presente relatório. O mesmo auditor pronunciou opinião sem reservas, no dia 30 de Junho de 2008, o seu parecer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e acordo com o parecer do auditor de contas, o referido relatório revela, de modo verdadeiro e justo,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relativa a 31 de Dezembro de 2007, e a movimentação de numerário e resultados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nessa data.

O presente resumo foi elaborado nos termos do artigo 86.º da Lei, sendo que qualquer interessado, que pretenda consultar o relatório na íntegra, elaborado pelo auditor de contas, pode dirigir-se à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para o pedir.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08.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資產

 

 

負債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負債

 

 

租賃土地

435,512

 

最終控股公司貸款

 

139,915,689

固定資產

6,052,592

 

 

 

 

投資附屬公司

430,000,002

 

流動負債

 

 

投資聯營及其它公司

783,925

437,272,031

應付帳款,應付費用及準備

477,330,735

 

 

 

 

應付聯號公司款項

3,807,237

 

流動資產

 

 

應付最終控股公司款項

1,105,834

 

盤存,成本值

752,992

 

應付附屬公司

105,918,747

 

 

 

 

應付有關連公司

16,004,545

 

應收帳款,按金及預付費用

17,493,139

 

應付稅項

1,040,515

605,207,613

應收附屬公司

211,071,957

 

 

 

 

應收聯號公司款項

30,339,794

 

 

 

 

應收有關連公司

31

 

負債總額

 

745,123,302

 

 

 

 

 

 

銀行結餘及現金

 

 

 

 

 

- 有限制銀行存款

582,524

 

股本及儲備

 

 

- 無限制銀行存款

13,177,358

273,417,795

股本

8

 

 

 

 

損益彙積

(34,433,484)

 

 

 

 

股東虧損

 

(34,433,476)

 

 

 

 

 

 

資產總值

 

710,689,826

負債及資本淨值總額

 

710,689,826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恊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 許招賢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澳門,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新渡輪(澳門)」)由周大福企業有限公司及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持有。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新渡輪(澳門)提供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積極實踐「服務優質 乘客第一」的企業精神。

新渡輪(澳門)不斷提升服務,致力為澳門居民及旅客提供快捷可靠的跨境渡輪服務。自2000年起,新渡輪(澳門)投資超過港幣4.2億元購置七艘全新高速雙層雙體船。載客量每艘超過400人的新船最高時速達42海浬,揉合先進的航海儀器及優越的客艙設施於一身,務求為乘客提供舒適豪華的海上旅程。

隨著酒店業、博彩娛樂及旅遊業的急速發展,澳門過去數年的經濟迅速增長。新渡輪(澳門)掌握澳門的發展良機,更於本年10月起全年365日統一服務時間至晚上10時30分,每日航班達60班次,為乘客提供更方便的服務。

雖然油價在過往數年急劇上升,令經營成本不斷增加,新渡輪(澳門)努力透過開源節流有效地減輕油價上升帶來之負面影響。

展望未來,新渡輪(澳門)對澳門的持續發展充滿信心,並會繼續有效投放資源發展業務,竭力為澳門成為世界級渡假及商務旅遊目的地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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