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08。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點象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Point View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推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跨領域交流。主要以多媒體劇場為創作媒介,透過前衛與實驗的演出,突破劇場的可能性,擴闊觀眾視野。
第三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從事藝術文化創作和藝術推廣教育和研究,促進廣大藝術愛好者提高他們對藝術修養和綜合素質、評價、推動文藝創作;開展藝術教育的交流與合作;與香港、內地、海外等有關社團開展藝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2號地下。
第六條——凡本澳愛好戲劇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施行。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慈恩會」
英文:Ci E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臨時會址位於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9A-51號華仁中心13樓A,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期限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第四條——宗旨及理念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秉著尊重生命之精神,以熱誠和愛心關懷貧苦,服務社會上有需要及被人遺忘的人。
第五條——收入來源
1. 會費;
2. 捐獻;
3. 籌款;
4. 贊助。
第六條——入會資格:
1. 凡年滿十八歲之人士,曾參與本會之活動,並由正式會員推薦者,可申請加入;
2. 會員人數不限。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
4. 推薦新會員。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遵守各項經「理事會」之決議;
3. 繳交會費;
4. 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每年最少兩次;
5.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第九條——會費:
1. 會費由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條——組織:
1. 顧問團;
2. 監事會;
3. 理事會;
4.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顧問團
1. 為本會之顧問組織;
2. 經理事會通過,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任本會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2. 第一屆監事會由本會之創會會員出任;
3. 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三條——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紀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
4.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5.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透過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總幹事、財政及秘書及其他委員;
2. 理事會權力:負責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行政決策及各項委任;
3.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4. 財政負責:a.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5.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6. 其他委員:由主席委派領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十五條——主席/副主席
1. 主席及副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經顧問團同意委任;
2. 主席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
3. 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若正/副主席缺席時,則由總幹事或主席委派之理事會成員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會員之議事組織;
2. 審閱及接受理事會及各小組之工作報告;
3. 通過本會工作方針;
4. 選出理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2. 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一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以上數目,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4. 其他會員或有關人士可主動或被邀列席會員大會;
5. 遇特殊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何一種途徑,在七十二小時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a. 由理事會召集;
b. 由至少六分一會員聯名召集。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相關規定補充。
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並得監事會同意始能生效。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聖保祿學校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ão Paul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St. Paul’s School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12-14號。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作為會員與澳門聖保祿學校之間的橋樑;並倡議關注社會事務,培訓領導者推動社會發展。
第五條——入會資格:曾經就讀澳門聖保祿學校者,但排除現時就讀之學生;認同本會宗旨,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申請之各界人士,入會申請之手續由理事會制定。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權限包括: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一次。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組織,權限包括:作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二人、秘書長一人、和財務長一人等,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理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一次。理事會每一季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權限包括:監督行政管理組織之運作、查核本會帳目。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一次,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七條——本會財務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捐獻。“澳門聖保祿學校”與“澳門聖保祿學校校友會”均無需為互相之財務及法律上的責任負責。
第八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環保機動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ículos Motorizados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Ver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tor Vehicle Associ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配合特區政府,提高在本澳駕駛機動車輛人士的環境保護意識,與世界各地同類組織聯絡,以便引進最新的環境保護知識,加強本澳的環境保護工作。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7-9號永昌工業大廈地下。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環境保護,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聚龍象棋會”,簡稱:聚龍象棋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Xadrez Chinês de“Ju Long”de Macau,簡稱:AXCJLM。
英文名為:“Ju Long”Chinese Chess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JLCCA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俊秀里22-28號祥熙大廈4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象棋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象棋及其他體育活動,同時開展象棋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愛好象棋體育活動者,認同本會會章,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繳交首次入會基金澳門幣50元,每年會費澳門幣60元,以上會費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可作調整。
第八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並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九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3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委員等職務。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定期召開會議,或在必須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要求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再經過30分鐘等候,人數仍然不足半數,會議照常召開。會議所作一切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職務。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第十三條——本會的財政來源:(1)入會基金及會員會費;(2)報名費;(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本會會章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會會章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以下方藍色印章為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澳門海外興僑聯誼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林茂海邊馬路運順新邨A座4樓C。
第三條——性質:本會是由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自願組成的,屬非牟利之社會服務組織團體機構。
第四條——宗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一切活動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團結海外華人、華僑及僑眷為準則,自覺遵守社會道德,根據本團體的特點,獨立自主地為僑胞、僑眷服務、為建構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2. 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 遵守會章及有關決議;
3.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入會資格
自願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各項有益僑胞、僑眷的活動和工作;接納關心及積極支持本會的社會各階層知名人士和熱心人士參與。
第八條——組織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全由會員大會產生,任期三年。按會議發展需要,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全由會員大會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責
1.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會開展日常的各項活動,負有領導、策劃、組織和管理的責任;
2. 按照本會宗旨和章程規定,負責開展與各地區社團和僑友的交流,推動僑友聯誼活動的開展,為建構和諧社會而努力;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監事會是本會的最高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責
1. 監事會員大會的選舉投票;
2. 定期監閱及監查理事會的賬目;
3. 對年度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接受團體和個人贊助捐款;
3. 政府資助;
4. 各地區、國家或團體及熱心僑胞人士贊助捐款;
5. 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養正中學澳門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黑沙灣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一樓 AM/AN。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團結本澳校友,守望相助;
2) 聯絡兄弟社團,廣結善緣;
3) 服務社會大眾,同心同德;
4) 關心祖國發展,盡心盡力。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
b)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規章及決議;
b)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的組成: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 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及監事會合共超過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 應超過半數以上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要求;
d) 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推選副會長中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 推選會務機構成員;
b) 制定本會活動方針;
c)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或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 管理日常會務及財務;
b) 制定管理規章;
c) 招收會員;
d)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e) 委任本會代表;
f) 聘任本會名譽職務;
g) 實施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或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副監事長中推選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 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一、 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外來贊助、捐贈等方式給予本會的財產及其孶息。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茲證明本文件共14頁與存放於本署“200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Gerente Construção de Institut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章——名稱、地址
第二章——本會之宗旨
第三章——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本會之組織
第五章——審查委員會
第六章——財政
第七章——會章之解釋及修改
第八章——紀律仲裁
第九章——籌備委員會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澳門建造師學會;
葡文名稱:Gerente Construção de Institut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Managers。
澳門建造師學會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和樂二街62號,宏泰工業大廈9樓A至B座。
第三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為 :
a)為了促進本地區之發展提供專業性的技術性協助。
b)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管理和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
c)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保持聯系及合作,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d)加強本澳建造師之間的團結及聯系,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應有的合法權利。
第五條——本會之目標為 :
a)對培訓提升本地區之工程及技術性人材提供條件,長遠目標是與周邊地區並軌。
b)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等各方面之聯系,以實現工程項目管理本地化為目標。
c)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第六條——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五類:
a)創會會員;
b)名譽會員;
c)資深會員;
d)普通會員;
e)學生會員。
第七條——會員資格:
a)創會會員——自成立本會起,創會會員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b)名譽會員——傑出人士對工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及積極支持本會者,經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c)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在入會三年,可提出申請成為資深會員,申請人需提交其本人最近四年之專業工作記錄,經理事會提出審查委員會審核後,可成為資深會員;而由理事會提名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普通會員則可免提交其工作記錄,經審查委員會審核後亦可成為資深會員。
d)普通會員——申請人需在大學工商科課程而取得學士、或完成專上學位、或同等學歷、或經三名有投票權之會員推舉,經審查委員會通過者,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普通會員。
e)學生會員——凡在大學攻讀工商科課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學生會員。
第八條——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會員所擁有之權利如下 :
a)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資格。
b)資深會員及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且可被選為理事或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成員,但必須具備第四章第十六條B大項規定。
c)附屬會員及學生會員——可以參加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除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外,可成為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人員,且可參加本會組織之學術性活動。
第九條——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手續,向審查委員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第十條——審查委員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如申請不被接納,審查委員會需向理事會解釋,但有權不向申請人公佈原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可自行決定或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工程技術科學發展有成就之人士加入本會,成為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應備本會會員之紀錄冊,並應包括下列各項 :
a)會員姓名、地址及職業;
b)會員類別;
c)畢業大學或學院或其他等同之教育之名稱、地區、日期及其系科之類別;
d)批准入會日期及退會日期。
第十四條——除名譽會員外,各種會員須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繳交年費,在十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第十五條——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並付上本會會章及附則一份。會費應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十六條——組織 :
A. 本會組織包括 :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d)審查委員會。
B. 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繼續連任。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 :
一款: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款: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和召開。
三款: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資格產生方法及職責如下 :
A. 會長必須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有選舉權之會員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B. 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
a)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
b)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C. 會長之職責 :
a)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
b)指導及協助理事會、監事會管理本會工作。
四款:會員大會另設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人協助會長工作及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該二職位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大會時選出。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當會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會長一職。
五款:上述成員之空缺須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六款: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會長決定。
七款: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應包括 :
a)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b)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八款:特別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一有投票權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些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九款: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但如討論事項為緊急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八天。
十款:書面通知應具備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會議所涉及之事務性質。
十一款: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涉及第十七條十二款及第二十九條除外)
十二款: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涉及第三十條除外)
十三款: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者的票數確定。
十四款: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五款:會員大會之工作:
a)選出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c)對有必要修改之規章建議作出決議。
d)批准理事會關於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之建議。
e)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之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對涉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決議。
g)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h)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第十八條——理事會:
一款: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超過十三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推舉方式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二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另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
三款:理事會之任何空缺應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由原有委員推舉出之成員不在此限)
四款: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四分之一,理事會須由上屆理事會中選出如數之成員,直至舉行下屆會員大會為止。
五款: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六款:理事會可邀請對工程學科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七款:理事長有權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會員出席常務理事會。
八款: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如下 :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一或三人;
c)常務理事三或五人。(由理事會成員中以互選方式產生)
九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秘書一至三人,財政一人。
十款:常務理事會須每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十一款:常務理事會之各成員,獲得適當之授權者,皆可作為管理日常會務之代表。
十二款:常務理事會之決議由半數以上成員的贊同票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三款:常務理事須全體出席常務理事之會議,如因事暫時缺席者需以書面通知。
十四款: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a)代表本會;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十五款: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十六款:秘書長之主要職責:
a)組織及會員之註冊;
b)作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c)確保本會之行政工作順利進行;
d)適當管理本會之職員。
十七款:秘書長一職可在會員中或外界中聘請,在此情況下,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十八款:財政之主要職責:
a)監督及簽署本會之賬戶;
b)監督及整理本會之收據;
c)支付本會之開支;
d)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之資產負債表。
十九款:理事會之職責在於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及推廣會務。
二十款:理事會應:
a)制定會員守則及紀錄;
b)按需要修改本會之會章,然後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c)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出示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通過;
d)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e)對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作出決議;
f)對本會加入地區或國際性之相同類型組織作出決議;
g)對本會基金之使用作出決議。
二十一款:常務理事會應 :
a)招聘及開除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制定及施行適用於各職員之規章制度;
b)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項文件;
c)作為本會在法庭、對外團體、組織之代表;
d)任命及調整各工作部門之人員,以確保該等部門有效地執行其工作;
e)接受津貼及捐贈。
二十二款:本會之決定須由常務理事會三名成員簽署,其中一人須為理事長或署任理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 :
一款: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單數會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
二款: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三款: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三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四款: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成員之贊同票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五款:監事會之基本職責在於熱誠地按本會會章及法律執行監察。
六款:監事會應: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戶及証實收資平衡。
第二十條——一款: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本會會員之各類申請,申請入會會員之資格及對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進行深入調查。
二款:審查委員會由五名會員組成。
三款:審查委員會之基本職責在於忠實地按照各種不同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然後將報告提交理事會。
四款:審查委員會之成員應由理事長、監事長、有投票權之理事及會長所組成。
五款:審查委員會應隔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理事會之要求召開。
六款:所有會員應對審查委員會之工作予以協助,在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可通過理事會向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有助調查之資料。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本會服務之職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本會之會員。
第二十四條——除日常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或有書面授權証明之專責人員批准外,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經過常務理事會通過。 理事長之授權須以書面進行及通知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兩名常務理事簽署,而該兩名常務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財務,若財務缺席時,可由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行。
第二十六條——本會在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設有適當資料提供以之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會之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會章之任何修改,必須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更改日期。若經過最少十日之通告後,再次召開同樣目的之會員大會,而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如第二十九條所列)出席時,任何出席而又擁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即可成法定的人數,其決議應由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者票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經審查委員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的贊同票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 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他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十三條——在第三十四條所述之籌委會會員為本會永遠會員,須成立籌備理事會處理本會之各項事宜,直至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新的機構為本會服務止。
第三十四條——下述之籌委會成員為本會之創會會員。
第三十五條——籌委會會員為:許少輝、趙康池。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電腦學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cademia da Informátic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Computer Society”。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歐華利街7—7B,慧華閣15樓C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電腦及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組成的非牟利團體。以加強本澳電腦及資訊從業員的團結,推廣電腦及資訊科技應用技術,致力促進本地區資訊科技的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必須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决定會務方針、選舉和各項重大事宜。
第六條——會長會由會長壹人、副會長兩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互選正、副會長。正、副會長須為高級會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則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須為高級會員。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三)得聘請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為監察會務及財務狀況之機構。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須為高級會員。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初級會員及永久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的申請人,經本會資格審評手續後,並履行入會手續便成為會員。
第十條——選舉辦法及會員的資格評審依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利。會員須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下接受捐贈或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及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que por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qui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a «Club Ohada Chine — Macau», com sede no Beco da Pérola, s/n, César Fortune, bloco 3, 5.º andar «R», Taipa, alterou a sua sede que passou a ser:
«Club Ohada Chine — Macau», mudança da sede para Rua de Nam Keng, s/n, edifício «Nova City», Torre 8, 4.º andar «B», Taipa, Macau, conforme verifiquei por uma acta lavrada a fls. 2 e seguinte do livro de actas da Assembleia Geral daquela associa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quatr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foi cedida duas quotas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ficando parcialmente alterado o pacto social da mesma sociedade, conforme documentos arquivado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um barra zero oito, sob os números onze e doze, deste Cartório, nos termos do documento anexo:
A sociedad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º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9.º andar «H-N», podendo estabelecer sucursais ou mudar o local da sede quando entender conveniente.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visores de contas, auditores fiscais e contabilísticos e consultores fiscais ou técnicos de economia e finanças.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os efeitos legai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cem mil patacas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seguintes entradas de capital ou quotas: Lo, Kin Ching Joseph,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noventa e nove mil patacas; Quin Va,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mil patacas.
A cessão de quotas, quer entre os sócios, quer a terceiros auditores registados,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a sociedade.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ertence a todos os sócios, iniciando-se e terminando, automaticamente, o mandato de cada administrador com a aquisição e a perda da qualidade de sócio.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administradores ou de um administrador e um mandatário designado por decisão da maioria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e contratos específicos ou identificados por categorias, e constituído por procuração a outorgar em nome da sociedade por qualquer administrador.
Os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poderão ser firmados por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ou por mandatário designado e constituído segundo o disposto no corpo deste artig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Os lucros líquidos serão divididos pelos sócios na proporção das suas partes sociais.
Macau, aos 2 de Abril de 2008.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um barra zero oito, sob o número treze, deste Cartório, foi cedida uma quota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KPMG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KPMG» nos termos do documento anexo:
«KPMG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KPMG» co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utor Mário Soares, n.º 323, Edifício «Banco da China», 24.º andar, «B, C», com o capital social de treze mil patacas.
Em consequência da cessão de quotas realizada em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o artigo 5.º dos estatutos da «KPMG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KPMG» foi alterado na mesma data, passand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treze mil patacas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seguintes entradas de capital ou quotas:
Ng, Kar Ling Johnny (吳,嘉寧),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seis mil e quinhentas patacas;
Yu, Kwok Kuen Harry (余,國權),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seis mil patacas;
Lei, Iun Mei (李,婉薇),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quinhentas patac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第5786頁內的關於“中天文娛體育會”社團設立的證明書內容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
應改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第5786頁內關於“世界糸東流空手道(澳門)連盟”社團設立的證明書內容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應改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派發特別股息事宜;
二、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厚鏗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有關增加資本額事宜;
二、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港幣 |
港幣 |
||||
資產 |
負債 |
||||
非流動資產 |
非流動負債 |
||||
租賃土地 |
484,126 |
最終控股公司貸款 |
109,786,731 |
||
固定資產 |
4,411,934 |
遞延稅項負債 |
228,000 |
||
貸出予聯號公司款項 |
965,427 |
||||
投資附屬公司 |
34 |
流動負債 |
|||
投資聯營及其它公司 |
783,925 |
6,645,446 |
應付帳款,應付費用及準備 |
36,254,593 |
|
應付聯號公司款項 |
25,014,308 |
||||
應付最終控股公司款項 |
419,165 |
||||
流動資產 |
應付聯營及其它公司款項 |
8,052,667 |
|||
盤存,成本值 |
669,618 |
應付有關連公司 |
828,910 |
||
應收帳款,按金及預付費用 |
14,737,628 |
應付稅項 |
1,654,719 |
72,224,362 |
|
應收附屬公司 |
111,494,976 |
||||
應收聯號公司款項 |
4,077,535 |
||||
應收有關連公司 |
30,254,661 |
負債總額 |
182,239,093 |
||
銀行結餘及現金 |
|||||
- 有限制銀行存款 |
582,524 |
股本及儲備 |
|||
- 無限制銀行存款 |
10,717,837 |
172,534,779 |
股本 |
8 |
|
損益彙積 |
(3,058,876) |
||||
股東虧損 |
(3,058,868) |
||||
資產總值 |
179,180,225 |
負債及資本淨值總額 |
179,180,225 |
||
|
|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恊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許招賢先生 |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馮志威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渡輪(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初成立,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接辦來往澳門至九龍尖沙咀之客運航線。新渡輪(澳門)一貫之服務宗旨為「服務優質、乘客第一」。為配合澳港旅遊業高速發展,新渡輪(澳門)自接辦七年多以來,不斷擴充船隊至九艘高速雙體船。今年,新渡輪(澳門)更再次斥資港幣二億二千萬元購置兩艘全新高速雙體船,航速高達四十二海浬,預計二零零八年中投入服務。現時,新渡輪(澳門)提供半小時一班的服務,更於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延長夜航服務時間至凌晨十二時半,提供每日超過六十班次,為來往澳港兩地旅客提供更頻密、快捷、舒適的服務。
雖然油價在過往數年急劇上升,令經營成本不斷增加,新渡輪(澳門)努力透過開源節流有效地減輕油價上升帶來之負面影響。隨著祖國繼續開放更多城市居民到澳港自由行及一系列相繼落成的澳門娛樂及渡假設施,新渡輪(澳門)對未來澳港客運渡輪業務充滿信心。
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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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有形資產 | 9,628,006.00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115,658.00 |
客戶往來賬 | 5,342,130.00 |
其他債務人 | 128,505,368.00 |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 98,348.00 |
預付款 | 4,310,400.00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609,085,206.00
|
747,457,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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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
757,085,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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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股本 | 1,000,000.00 |
法定公積 | 500,000.00 |
損益滾存 |
431,511,747.00
|
權益總額 |
433,011,747.00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供應商 | 118,723,731.00 |
其他債權人 | 12,846,610.00 |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
192,503,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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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總額 |
324,073,3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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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和負債總額 |
757,085,116.00 |
董事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吳志誠 | 郭祺彪 |
二零零七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53,612,963。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以來,公司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各界歡迎,熱潮與日俱增,實有賴本公司仝人不斷努力,求取進步,為客戶提供卓越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資訊管理水平,保障客戶權益,本公司去年考取英國標準協會審訂之高階版「ISO/IEC 27001: 2005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證書」。令本公司資訊保安方面擁有一個更全面的管理架構,確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內的運作達至專業安全管理水平。
過去一年,本公司不斷加強服務質素及開拓多元化產品。得到客戶的熱烈支持,公司之體育資訊網頁不斷增添內容,按不同客戶需求,提供更靈活貼身的個人化服務。同時賴以本公司員工努力不懈,得以保持業務穩定發展。面對未來的挑戰,我們將繼續拓展潛質市場,提高服務質素,與客戶建立更深厚的服務關係,以增強競爭力。
本公司紮根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以顧客為本,不斷提升質素,並感謝澳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成長。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金泉核數師
澳門,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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