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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永安碩士擔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