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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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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4/2008 | 刊登日期: | 2008.4.2 | 版數: | 2453 | | |
|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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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第7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新觀點顧問公司有關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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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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