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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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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