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新澳青年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4/2007。

新澳青年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澳青年發展協會”,簡稱為“澳青會”(以下稱本 會)。

第二條——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s Jovens San Ou”,簡稱為:“ADJSO”。

第三條——英文名稱為“San Ou Youth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為:“ SOYDA”。

第四條——本會辦事處設於:澳門厚望街3-A號錦華大廈一樓D座。

第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透過舉辦各項活動、培訓計劃及參與社會服務,專注培訓青年領袖,啟發青年人關注社會,服務社群為己任,工作致力提升青年素質等。

第二章

架構組織

第六條——創會會長(以下簡稱立案法人),當任時年齡下限設20周歲,不設上限。

第七條——立案法人因私人理由急切卸任時可推薦一名繼任人為立案法人,但必須任為本會會員職銜或本會義務工作者成員,在本會服務不少於一年工作經驗為準則。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提前十天通知。

4. 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召開,如會長缺席,由其代任人接替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秘書長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

5. 會議的決議方式:

5.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5.2. 第二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5.3. 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6. 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至少十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副秘書一人。下設財務處、聯絡處、活動協調組、外展策劃部、應變支援部、社團專輯部、資源培訓部及宣傳推廣部。

2. 理事會所有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其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來,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

2.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至少七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其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來,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申請:持有永久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一張,寸半彩色照片兩張,澳門幣100圓會員年費,年齡15歲以上,在本會服務不少於一年工作經驗之義務工作者成員,招募對象是本澳居民。

第十二條——非本澳居民會員資格申請;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一張,寸半彩色照片兩張,澳門幣100圓會員年費,年齡15歲以上,需資格確認為海外僑生、大專生及專業人士,需經由本會理監事成員推薦方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政府資助,賣旗籌款,慈善活動,商業機構及熱心人士的贊助等。

第十四條——本會財務狀況主要用於青年培訓發展計劃,外展活動及特別專題慈善活動,其餘均為本會發展經費及日常事項開支,最終執行以理事會決議後以書面呈交創會會長落實經費運作。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並且可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十六條——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凡無理於一年內連續缺席主辦單位活動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但該會員有權利於一年後向本會申報,確認身份及權利,否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九條——本會連貫性發展項目,有必要時聘用職員推廣會務工作,聘用對象以本會會員及義工為優先考慮,其他人士只作為次選聘用,聘用提案呈交理事會會議審核,最後由會長落實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學顧問、醫事顧問、核數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文教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ICE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文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CEA”。屬具法人地位的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宗旨

以立足澳門,輻射全國,影響世界。積極參與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海內外文化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號中福商業中心四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根據需要可在各地設立分會、辦事處或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申請會員條件

志願加入本協會,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

第二條——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 自由申請退會。

第三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理事會,交回會員證。

第五條——開除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

2. 違反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

3. 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一條——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選出一名主席、一至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許可權:

1. 主持會員大會。

2. 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當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主席履行許可權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工作。

(會員大會許可權)

會員大會許可權為: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解散本會。

(召集)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運作)

一、首次召集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須半數以上方可進行決議。

二、第一次召集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以上,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只要有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二節

理事會

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1. 理事長一人。

2. 副理事長一至三人。

3. 秘書長一人。

4. 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許可權)

理事會許可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5. 決定其他事宜。

(運作)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理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表決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理事長的許可權)

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3.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副理事長的許可權)

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1. 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2. 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秘書長的許可權)

秘書長的許可權為:

1. 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 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監事會許可權)

監事會的許可權為:

1.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

2.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編制年度報告。

(運作)

1. 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

2. 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3. 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票數相等,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一條——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條——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條——帳目報告

本會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條——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章程解釋權

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條——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中進行。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條——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罷免,須經會員之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

第四條——本會之解散

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環境保護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Ver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Gre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綠色環境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綠色環境保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Ver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re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10樓X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乃為社會大眾提供環保理念,教育本社會大眾認知環保重要性,透過推廣環保活動,使澳門生態環境得以改善,並達至更高水平。

二、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入會。一般會員之加入,應由一位會員推薦,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會員分為一般社員及榮譽會員:

1.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 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五條

(社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六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 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 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 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之贊同 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特 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天之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及不超過七人。理事會的責任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年度計劃;

(三)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告。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二、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得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在不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原則。並均按照澳門綠色環境保護協會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九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條

(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泰拳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5/2007。

澳門泰拳總會之修改會章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職位,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在每年七月份定期召開會議一次,或者在必須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

第九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日的會務管理。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條——監事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監事委員會負責查核大會帳目,監事委員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仲裁委員會之職務是制定泰拳比賽各項規則及修定比賽規條。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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