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7

刊登日期:

2007.7.4

版數:

525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運動培訓中心計劃之可行性評估”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運動培訓中心計劃之可行性評估」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7

    刊登日期:

    2007.7.4

    版數:

    5253

    • 以兼任制度委任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委任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5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7

    刊登日期:

    2007.7.4

    版數:

    5253

    • 委任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鍾怡碩士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本辦公室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5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7

    刊登日期:

    2007.7.4

    版數:

    5254

    • 委任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梁潔芝碩士為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代表,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5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7

    刊登日期:

    2007.7.4

    版數:

    52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化會館”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譚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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