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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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編製「柯維納馬路道路交通整治建造計劃」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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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大樓及氣象雷達塔內升降機之保養服務合約。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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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青洲海關浮動碼頭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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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建造VU3.3a大馬路、VU4.1大馬路和VU3.4大馬路(北段改建)的承攬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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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ecproeng/Fase Ásia聯營公司”簽訂“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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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為氹仔新碼頭擴建設計進行地質鑽探”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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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製作海關大樓額外填土設計及氹仔污水處理廠排水渠改道和新填海區整體基礎建設項目的修改設計”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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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