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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基於有關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委任四名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根據該條文第三款的規定,董事會主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委任之董事中委派一人擔任。

鑑於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的執行委員會由董事會之四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由政府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委派的董事。

根據同一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委員會主席須由政府委派之其中一名董事擔任。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軍、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劉蘇寧及黃振東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

二、委派鄧軍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委派劉蘇寧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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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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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Henrique Rodrigues de Senna Fernandes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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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基於有關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委任一名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進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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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基於有關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後半部分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趙鎮昌及葉浩柏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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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崔世平又名José Chui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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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CEM)之股東;

基於有關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委任一名董事會成員;

並鑑於該公司章程第三十條的規定;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擔任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任期相當於現屆董事會成員的餘下任期。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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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