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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建造 VU3.3a大馬路、VU4.1大馬路及VU3.4大馬路(北段改建)的承攬工程”之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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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