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1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先生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