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兩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06-0001-CFI號 第二民事法庭

聲請人:梁樹添(Leong Su Tim),男,未婚,出生於中國,中國籍,居住於澳門羅神父街四十四號十七樓J。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聲請人梁樹添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要求清償債權之期間定為三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歐文昊

助理書記員:Armando Capelo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主任文案兩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著令,所有法定穿著制服人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撤銷本局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考試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柯麗霞 9.29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戴建業

陳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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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鄺信昌 9.23
2. 蔡潔 8.88
3. 梁美芳 7.88
4. 鄭蘊琪 7.69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戴建業

馮潤良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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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王, 雪麗 9.2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委員:副局長 莊綺雯

副局長 劉玉葉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六年九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949,288.4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1/2006-AMCM號通告

事項:反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遵照第2/2006 號法律第六條、第3/2006 號法律第十一條、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作出以下規定:

1. 為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除外),須遵守本通告及隨附並構成本通告不可分割部份之下列指引:

a)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及

b)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大額現金交易指引。

2. 上指機構不遵守此等指引,將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及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法律及法規所適用於違法行為之規定進行處罰。

3. 廢止傳閱文件第072/B/2002-DSB/AMCM、073/B/2002-DSB/AMCM及021/B/2003-DSB/AMCM號,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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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1. 簡介

1.1 本“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取代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第072/B/2002-DSB/AMCM號傳閱文件所發出之指引。

1.2 上述傳閱文件所發之前指引曾將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有關舉報可疑洗錢交易的規定,巴塞爾銀行監察委員會所訂定“認識你的客戶(KYC)”(Know Your Customer)的概念,以及專責反洗錢之“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所作40項建議的基本要求及其“客戶盡職調查(CDD)”(Customer Due Diligence)的概念融合在一起。

1.3 隨着FATF 修訂其四十項建議及推行其九項反恐融資之特別建議,此等建議得到澳門已為成員之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及離岸銀行監察組織(OGBS)之全面執行,故有必要修改及加強本局的監管措施以確保與國際發展趨勢一致。

1.4 最近頒布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犯罪之法律及法規已訂定新的要求,故此亦須對指引作出適當檢討。

2. 適用之範圍

2.1 本指引適用於下列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許可之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1.1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
2.1.2 法人住所設於外地之信用機構之澳門分行;
2.1.3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之外地場所;
2.1.4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金融中介公司;
2.1.5 法人住所設於外地之金融中介公司之澳門分行。

2.2 本指引亦適用於下列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以外之特別法律及法規規定許可之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2.1 按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規定許可之金融公司;
2.2.2 按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規定許可住所設於澳門之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2.3 按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及前法例規定離岸制度許可之離岸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從事保險業務之機構。

3. 清洗黑錢之風險

3.1 按第2/2006號法律第三條之規定,清洗黑錢被界定為包括轉換、轉移或掩飾來自可處以最高限度三年徒刑或以上之非法活動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之犯罪。

3.2 清洗黑錢過程具有三個階段:

3.2.1 第一階段(置放):將金錢在不使人懷疑的情況下引進金融體系,該等金錢被蓄意分拆成較細小或較難引人注目的金額,又或使用這些黑錢購買其他金融工具或商品,之後將之收集及存放在另外一個地點。
3.2.2 第二階段(分層):這些資金或資產再以不同形態“分層交易”(layer),環遊世界各地並由一機構轉往另一機構,有時甚至假裝支付購買貨物及服務。
3.2.3 第三階段(集成):這些資金、資產或商品再被重新引進合法的經濟體系內,成為表面看來具誠信(bona fides)的金融工具。

3.3 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對金融機構產生嚴重的風險。不足或欠缺AML/CFT政策可以令銀行面對嚴重的客戶及交易對手風險,特別是名譽、操作及法律的風險。所有這些風險都是相互關連及互相推動的。清洗黑錢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包括:

3.3.1 名譽損害,可傷害到某間公司的股票價格及其與客戶的關係;
3.3.2 因不遵守法律及法規而引致之刑事及違規處罰;
3.3.3 與清洗黑錢及相連罪行有關之民事訴訟。

4. 適用之法例

4.1 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施行下列對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的控制:

4.1.1 強制識別所有客戶的身份(第一百零六條);
4.1.2 機構創辦股東的個人身份資料及其所認購股本的明細資料(第二十二條第一款d)項);
4.1.3 主要股東及管理人員之合適資格須獲認可(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七及四十八條);
4.1.4 機構的財務報表必須由獨立的外部核數師審計(第五十三條);
4.1.5 機構業務的合併監管(第九條);
4.1.6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可以與其他監管當局交換資料(第七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
4.1.7 刑事程序中之司法命令可豁免銀行之保密義務(第八十條)。

4.2 按照有關毒品管制的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二十二及三十四條規定,任何財富財產,包括金錢及其他存於機構的有價物,倘取得自與毒品有關之被判罪人士或由該等被判罪人士擁有者,均應被沒收。在司法命令之下或警局持司法命令請求之下,如該請求能提供充分具體之證明或資料,並標明有關卷宗說明之關聯事項,則公共或私人部門之機構,包括任何登記或稅務部門,均不得拒絕提供資料。

4.3 按照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所有透過犯罪活動取得的資產或利潤將被充公。倘若此等資產已經由其他資產所取代,該其他資產亦將被充公,如果不可能的話,同等價值的金錢必須繳付予政府。

4.4 一九九八年通過的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施行強制舉報可疑交易的規定。現時該法令過渡地適用並將由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八條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規定公布之第7/2006號行政法規所取代。

4.5 二零零二年四月通過的第4/2002號法律實施中央政府所簽署及認可之國際條約並將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在該法律規定之下,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案及其他相關的決議案所採取之反恐措施已適用於澳門特區。

4.6 二零零六年四月公布了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之第2/2006號法律。一如3.1所述,該法律第三條清楚訂定清洗黑錢犯罪之定義。除加強有關刑罰之外,該法律第五條規定法人須對清洗黑錢犯罪負有刑事責任。該法律第六及七條界定更多實體負有責任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的措施及舉報可疑交易。同時,該法律第七條第三款對舉報實體作出保障,善意提供資料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同一條第四款亦禁止舉報實體向任何客戶及第三者洩露任何與履行舉報義務有關之資料。

4.7 二零零六年四月稍後時間亦公布了有關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之第3/2006號法律。該法律第四、五及六條界定恐怖組織、其他恐怖組織及恐怖主義的定義。該法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士提供或收集資金,意圖全部或部份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將處以一至八年徒刑或更為嚴重的刑罰。同一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第2/2006號法律第六、七及八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融資。

4.8 二零零六年五月亦公布了有關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預防措施之第7/2006號行政法規。按照該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第二條所指之實體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GIF 1)舉報有跡象顯示實施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犯罪的交易。除舉報義務之外,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及四條亦規定實施客戶盡職調查措施,識別可疑交易及記錄有關交易資料的義務。倘若未能履行第三及四條規定的義務,則按第五條規定須拒絕進行有關交易。而第六條則規定,所有有關記錄須保存最少五年。按照第九條規定,不履行有關規定將被視為行政違法,自然人可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金,法人可被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金;或當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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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成立之“金融情報辦公室”之葡文縮寫。

5. 接受客戶之政策

5.1 為有效實施反洗錢(AML)及反恐融資(CFT)之措施,機構須首先明確制定其接受客戶政策及程序,其中包括按風險類別將客戶作出分類。

5.2 有關政策對低風險的客戶應建立開設賬戶的基本要求,對高風險的客戶則應建立較高的及較廣泛的盡職調查要求。對客戶的風險評估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5.2.1 客戶背景:持有特殊的公共或高姿態職位的客戶以大額金錢開戶將比一位僅持小額賬戶餘額的勞工階層人士風險為高。
5.2.2 原居國:外地客戶比本地客戶風險為高,而那些來自法律及司法標準較低的地區,又或來自政治環境不穩定的地區的客戶,將比那些來自先進及政治穩定地區的客戶風險為高。這方面,可從有關公告或國際組織2取得參考資料。
5.2.3 業務及職業:有正當業務或職業的客戶,其業務性質可易於識別的話,出現的風險將較低。反之業務或工作性質並非常見的,而其收入來源或資金來往含糊不清的,則將帶來較高的風險。再者,有大量現金交易的業務或職業亦將出現較高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的風險。
5.2.4 財產來源:具有常規模式(如同一時期及同一渠道)的收入來源會具有較低風險。

5.3 有關政策應訂定適當程序避免與一些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如該等客戶被聯合國安理會(www.un.org/Docs/sc/)、澳門特區政府3、其他地區、其他組織或實體按地區及國際法律文書規定界定為恐怖份子,或該等客戶受到本地或外地的公開制裁,又或該等客戶來自FATF(www.fatf-gafi.org)公布之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or Territories (NCCT) list”)或其他具國際影響之制裁名單內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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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例如:www.un.org; www.imf.org; www.worldbank.org; www.oecd.org; www.fatf-gafi.org; www.apgml.org; www.bis.org/fsi; www.iosco.org; www.iaisweb.org; 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 www.ogbs.net; www.egmontgroup.org; www.transparency.org。
3 恐怖份子名單不時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之行政長官通告所公布。

5.4 有關政策亦應規定,若未能在適當時間內取得所要求的客戶資料,不應開設賬戶,或不應開展業務關係,又或不應進行交易。

6. 客戶身份資料

6.1 機構應該建立系統性的程序以核實新客戶及實益擁有人4 (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除非客戶身份得到滿意的證實,否則不應該為該新客戶開設賬戶。一旦開設賬戶之後,如機構對有關客戶的真實身份存疑,而又未能滿意解決,機構須採取步驟終止有關業務關係。為此,亦應對下列人士施行相同的盡職調查措施:

6.1.1 該人士或實體與機構有賬戶或業務關係,或者當該人士或實體並非以本身名義要求開設賬戶或要求執行交易,以及那些透過他人名義維持有賬戶或業務關係;
6.1.2 專業金融中介人或其他人士或實體所處理交易之受益人;
6.1.3 任何與財務交易有關連的人士或實體,其可對機構產生重大名譽風險或其他風險者;
6.1.4 非租用但有權使用保管箱的人士。

6.2 客戶身份識別過程應該在關係開始的時候進行,而機構須對現存記錄進行常規檢討,以確保這些記錄合時及恰當。須特別注意高風險客戶5以免機構被利用作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客戶資料的常規檢討:

6.2.1 當留意到疑點,例如出現不尋常的交易或出現與其所報稱的業務或職業性質不一致的交易;
6.2.2 當出現重大的改變,例如業務或職業,或使用賬戶的方式或其他資料上出現重大變更;
6.2.3 當記錄過時,例如資料與事實不符或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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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實益擁有人”指自然人最終擁有或控制某一客戶及/或該人代表其進行交易。亦包括該等人士對某一法人或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行使最終有效的控制。
5 “高風險客戶”指非本地客戶、私人銀行業務之客戶、法人或法律安排(legal persons or arrangements)例如作為持有個人資產之信託基金、或設有代理人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或不記名股份(bearer shares)之公司以及識別為政治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之客戶。

6.3 機構不可與堅持以匿名方式或以虛假姓名的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來往。當要求開立號碼式賬戶以便向賬戶持有人身份提供額外保護的時候,必須有足夠數目的職員知悉其身份,以便進行適當的查核。任何情況之下,機構不可利用這些號碼式賬戶隱瞞客戶身份,以逃避其條例執行職能或監管當局之監管。

6.4 機構須定立不同類別賬戶的開戶步驟,包括個人名義、商業機構、信託、中介人或個人化投資公司的賬戶。同時,須將職責適當分工,以及所有新客戶及新賬戶應由資深職員審批。

6.5 機構須識別6.1所提及人士之身份,及須在建立業務關係時或之前,或與非經常客戶進行交易時採取合理措施核實該等人士的身份。倘若實際上不可能的話,機構須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後盡快完成有關身份資料及核實程序。機構亦可要求客戶提供聲明披露及確認實益擁有人之身份。

6.6 任何情況之下,作為開設賬戶程序的一部份,機構必須確定賬戶或貸款(facility)的目的,或其業務性質。

6.7 與高風險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須具備加強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其中包括高級別的核准、要求額外文件或資料以及審慎核實。例如,機構可透過幾種方法審查高風險客戶的身份及背景,如查閱公開的資料、額外資料搜查、及/或尋求第三者核對,如其他銀行所提供的有關客戶參考資料。

7. 建立業務關係之最低限度要求

7.1 個人客戶

7.1.1 在建立業務關係時應取得的資料:

a) 姓名及/或所使用的其他姓名;
b) 常居地址;
c) 出生日期及地點;
d) 僱主名稱或業務或職業之性質;
e) 簽名式樣;
f) 資金來源;
g) 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7.1.2 機構應按政府當局發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實上述資料(例如身份證及護照)。此等文件應為難以非法手段取得者。

7.1.3 對於澳門居民,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為由身份證明局所發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同等之身份證明文件。

7.1.4 當接受易於偽造的文件或處理非本地客戶時,對易於以虛假身份取得的文件應特別小心。

7.1.5 當面對面接觸時,應按具有照片的官方文件核實其外表,甚至在非面對面的情況之下,機構亦應取得最少一份具有照片的官方文件。

7.1.6 有關客戶身份以外的資料,機構應該小心核實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例如,用客戶最近的公用事業單據查核其住址。

7.2 公司及其他商業客戶

7.2.1 應取得以下資料:

7.2.2 如可能的話,機構須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公司客戶是否在其申報地址從事其申報的業務。機構應取得上述所有資料的證據,以便核實公司的法定狀態。對於大型公司客戶,應取得客戶財務報表或其主要業務系列的描述。此外,倘若事後出現公司結構或擁有權的重大改變,應作出進一步的查核。

7.2.3 機構須警惕防止自然人不當利用公司商業法人實體。機構應該充分了解公司的結構,以判斷具控制公司及/或資金權力的最終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的真正身份。

7.2.4 對於任何其他具適當法律人格之客戶如非牟利組織及基金,機構須取得、記錄及核實上述規定之類似有關資料。

a)公司成立文件或由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同等文件。對於本地註冊成立之公司而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公司記錄證明、交予財政局之稅務聲明、公司成立證書、商業登記證書、公司章程等。對於外地註冊成立之公司而言,除等同於本地公司所需之文件之外,有效註冊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及其他相關文件。如未能取得文件之正本,有關文件之副本須得到適當的鑑證6。當接受鑑證文件時,機構須負責確定鑑證人是否適當。
b)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董事及其他獲授權運用賬戶人士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為開設賬戶以及為授權那些可運用賬戶人士所作之董事會決議;
c)業務性質;
d)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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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文件之副本須由適當人士作出鑑證,例如律師、會計師、受監管機構之董事或經理、公證人、司法官員、高級公務員、外交官員或在職警務官員。鑑證人須在文件副本上簽署及填寫日期(並工整寫明其名字),且須明述此為正本之真實副本,以及明示其職位及作鑑證的權限。如使用函件鑑證,則須在函件內寫明所指之文件。

7.3 轉介之業務

7.3.1 當客戶是由其他機構或介紹人轉介來時,應該留心判斷該等介紹人是否可以信賴,並使用下列標準:

a) 介紹人應受規管或監管,並應遵從相當於本指引所列明的客戶盡職調查之常規;
b) 機構應對該介紹人所使用的客戶身份鑑別程序的可靠性感到滿意;
c) 對於所有轉介之業務,所有有關身份證明資料及與客戶身份有關之其他文件,當被要求時,須可以即時向機構提供,而機構仍須仔細審查獲提供的資料。

7.3.2 任何情況之下,依賴其他機構或介紹人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之機構仍須負責核實轉介客戶之身份。

8. 須加強盡職調查之業務關係

8.1 信託、受托人及受托人賬戶或由專業中介人代為開立之賬戶

8.1.1 機構應確定客戶是否正在代表其他人士作為託管人,受託人或專業中介人(例如律師或會計師)。倘若如此,機構應取得任何中介人及其所代表人士令人滿意的身份資料證據,以及取得有關信託或其他安排性質的資料。

8.1.2 無論與客戶關係的性質為何,機構都必須取得其客戶的身份資料,就算這些客戶由專業中介人所代表,例如律師或會計師。識別受託人客戶與識別其他客戶的步驟並無分別。當信用機構與“空殼公司 ”7 進行商業交易時,必須特別小心,必須對空殼公司實益擁有人身份資料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倘若機構無法確定中介人所代表人士的身份,或無法確定賬戶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機構應拒絕為其開設賬戶或建立任何業務關係。

8.1.3 有關客戶為法律安排(書面信託8 或其他類似安排)時,機構亦應採取合理措施識別信託人9、受託人10、受益人11及與安排結構內有關之其他人士(例如保護人)。

8.2 非面對面之客戶

8.2.1 對於本地客戶,若非親身會面,銀行不應接納其開戶,而機構須執行上述所指定的有關開戶步驟核實客戶的身份。

8.2.2 對於非本地客戶,機構應對這些非面對面的客戶執行與會面客戶同樣有效的身份確認程序及持續監察標準。必須有特定及足夠的措施以減低其較高的風險,當中包括:

a) 所提交文件的鑑證,例如由代理機構,或機構可信任的第三者核實及鑑證;
b) 要求附加文件以補充那些只要求面對面客戶所提交的文件,例如由其他受類似客戶盡職調查標準規範機構所提供之資料;
c) 由受上述身份資料程序規範的介紹人所作之轉介;
d) 要求第一筆付款須透過該客戶名下在另一家受類似客戶盡職調查標準規範的機構之賬戶作出支付。

———
7 “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指一間公司只以名字存在,或其可能無任何雇員、無實際存在之辦公室及無任何操作及業務活動。
8 “書面信託(Express trust)” 指由信託人清楚地建立的信託,通常透過文件方式作出,例如信託書面契約。
9 “信託人(Settlor)”為個人或公司其將其資產擁有權以信託契約轉移予受託人。
10 “受託人(Trustee)”指某人其為受薪專業人士、或公司、或非受薪人士,持有信託基金中的資產但與其自有資產分隔。該等人士根據信託人之信託契約、或按任何意願書之要求投資及處置有關資產。此等人士亦可以是保護人(protector),其或具權力否決受託人之建議或將之免職,及/或為受託保管人,其替執行受託人持有資產。
11 “受益人(Beneficiary)”指某人其財產由受託人管理;在信託中,雖然受託人為財產法律上的擁有人,但受益人為權益的擁有人收取信託基金的真正利益。

8.3 政治人物

8.3.1 一些在澳門以外法域擔當或曾擔當重要公職的人士,包括與之有明顯關連的人士及公司,機構與此等人士之業務關係或會令機構承受重大的聲譽及/或法律風險。此等政治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PEPs)包括國家或地區政府首腦、資深政治家、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重要政黨官員、其家庭成員及親密伙伴。特別在一些貪污氾濫的地區,該等人士往往會濫用其公權作其非法得益之用,如受賄及挪用公款等。因此,機構須對與此等外地政治人物之業務關係實施加強之盡職調查。
8.3.2 接受及管理來自貪污政治人物(PEPs)的資金將嚴重地損害機構本身的聲譽,並且可以令公眾對金融系統道德標準失去信心。儘管有關資產的非法來源通常都難以證實,但此等案件通常都會受到傳媒的高度關注,以及引起強烈的政治反應。
8.3.3 機構應從新客戶處取得充足資料,以此核對公開的資料或商業電子政治人物數據庫,從而確定該客戶是否一位政治人物。在接受一位政治人物成為客戶之前,機構應調查其資金來源。對於是否為一位政治人物開設賬戶須由高層作出決定。當接受客戶之後發現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為政治人物,或事後成為政治人物時,須由高層批准是否繼續該業務關係。
8.3.4 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確定成為政治人物的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資金及財富來源。當金融機構與政治人物有業務關係時,應對該業務關係採取加強的持續監控。

8.4 資金轉賬

8.4.1 對於所有資金轉賬,作出轉賬之機構須取得及保存由同一通告公布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大額現金交易指引4.1.1所規定之客戶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有關資金轉賬並不包括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之轉賬及交收,尤其當其轉賬人及受款人雙方均為金融機構並為機構本身而進行。
8.4.2 有關資金轉賬,若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之內,須附帶上述8.4.1所規定之所有始發人資料。對於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所進行之資金轉賬,若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之內,有關資料可簡化至最少包括轉賬人賬號或卡賬號。機構須確保該等資金轉賬之非例行交易不以成批(batch)進行。

8.5 代理行業務

8.5.1 代理行業務是由一家機構(代理機構)向另一家機構(授理機構)提供來往賬戶或其他負債賬戶及關連服務以便滿足其資金清算、流動性管理及短期借款或投資的需要。當建立代理行關係時,機構須考慮以下因素:

a)授理機構的管理層;
b)主要業務;
c)機構所處地點(授理機構所在地並無良好的KYC/CDD或AML/CFT控制,又或其所在地被列入FATF公布之NCCT名單之內,機構應避免與之建立業務關係);
d)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e)任何可使用代理服務之第三者身份。

8.5.2 機構須取得授理機構之足夠資料,以便了解其業務性質、聲譽、監管,以及了解是否有任何針對該授理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調查或監管行動。同時,機構亦須避免與任何空殼機構包括空殼銀行12 建立業務關係。

8.5.3 機構亦應評估及確定授理機構之AML/CFT 控制是否足夠及有效。在建立任何新的代理行關係之前,須由最高管理層批准。每一間機構的有關AML/CFT責任亦應有文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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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空殼銀行”指一銀行於一地區成立但並未實質存在於該地區,且亦未附屬於任何受監管之金融集團。

8.5.4 當代理關係涉及維持“payable-through賬戶13”時,機構應確保以下情況:

a) 其客戶(授理機構)已對可直接使用代理機構賬戶的客戶履行正常的客戶盡職調查責任;
b) 在代理機構要求時,授理機構能夠提供有關客戶的身份資料。

9. 高風險賬戶之持續監控

9.1 機構須對其客戶的正常賬戶活動有一定了解,以便可以察覺賬戶正常活動模式以外的交易。

9.2 對於所有賬戶,機構都應具備系統查察不尋常或可疑的賬戶交易模式。機構可以透過對某些特定級別或類別的賬戶設置參數以便發現不尋常或非常規的交易。任何與該客戶正常及預期活動不符的交易都應作出記錄交由機構的資深職員或AML/CFT條例執行主任覆查及跟進。可參閱由AMCM提供之可疑交易例子。

9.3 根據機構接受客戶政策而分類的較高風險賬戶(請參閱 6.2及8所提及之高風險客戶例子),機構須建立控制系統監視此等賬戶:

9.3.1 須向機構資深職員及/或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提供高風險賬戶足夠資料的定期報告,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不尋常交易,及與機構的所有業務關係的總計;

9.3.2 負責私人銀行業務的管理人員須了解其高風險客戶的個人情況,同時須對第三者資料來源保持警覺。此類客戶的大額交易須得到高層批准。

10.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

10.1 機構須委任一位條例執行主任負責AML/CFT條例的遵循。AML/CFT條例執行主任的委任須得到AMCM的事先批准。除了合適能力及經驗之外,亦須考慮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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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ayable-through 賬戶”指第三者直接使用進行其本身交易的代理賬戶。

10.1.1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應在機構組織架構內處於一合適的管理或資深位置;

10.1.2 上下級關係不應產生不當的影響而損害AML/CFT條例執行主任的角色;

10.1.3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應能及時取得所有客戶檔案、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1. 風險之管理

11.1 機構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須確保建立一個有效的AML/CFT系統,並通過制定適當程序進行有效實施。條例執行主任須協調及跟進所有有關高風險客戶及可疑交易的內部報告。

11.2 應訂定內部程序評估機構是否遵守AML/CFT政策及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在獨立評估風險管理及控制上扮演重要角色。審計工作應包括審核AML/CFT政策及程序的遵循,以確保監控系統的有效性。

11.3 所有機構都應有一個持續的僱員培訓計劃,以使所有員工都就AML/CFT 措施及其他有關程序得到適當培訓。培訓計劃應按員工不同的需要而設計,尤其是新員工,前線員工,監督員工以及具條例執行及審計職能之員工。例如,必須教育新員工AML/CFT 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基本要求。直接面對公眾的前線員工應得到培訓以能使用合理手段核實客戶的身份,能執行持續盡職調查措施處理現有客戶的賬戶,以及能察覺到可疑交易的模式。監督員工的培訓應在監督技巧方面以確保政策及程序的適當執行。對於具條例執行及審計職能之員工,其培訓應集中在其相關範疇。同時亦應定期安排更新培訓,確保員工不會忘記其責任以及能掌握新的發展。

12. 記錄之保存

12.1 機構應將所有客戶資料的記錄,包括來往賬記錄、有關資金轉帳交易記錄,在交易完成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14),即使客戶在進行交易後終止與機構的賬戶關係仍然如此。與客戶終止業務關係之後,機構亦應將透過客戶盡職調查而取得的身份資料、賬戶檔案及業務函件最少保存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15)。

12.2 上述記錄須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規定之方式保存。當有需要時,該等記錄亦應可隨時提供予本澳有權限當局作調查。

13. 可疑交易之舉報

13.1 按第2/2006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的規定,所有涉嫌被用以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取得的資金或財產,以隱藏其真正擁有人及來源以使其看來是來自一合法來源的交易,都視為可疑的清洗黑錢及/或恐怖份子融資交易,又或簡稱可疑交易。
13.2 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7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應於有關交易進行後兩個工作天內,將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情報辦公室(GIF)(請同時參閱14——最後及過渡性之規定)。
13.3 機構應設有查察及舉報可疑交易之適當程序文件,該等程序應包括:
13.3.1 應有清楚界定之渠道由不同職級人員將查察到之可疑交易向AML/CFT條例執行主任作出報告;
13.3.2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應就所有人員之報告作出記錄,該記錄須包括可疑交易所有資料、對有關交易進行分析之證據、決定向上述13.2所指之GIF舉報與否之理由;
13.3.3 當決定舉報由有關人員所查察到之可疑交易時,AML/CFT 條例執行主任應於有關交易進行後兩個工作天內報知上述13.2所指之GIF。有關可疑交易之舉報必須迅速作出及不應受管理程序所阻延。

———
14 例如,商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所有簿冊、函件、及與金融機構及其他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須保存最少十年。
15 同上附註14。

13.4 可疑交易之報告應包括本指引所規定客戶身份之一切有關資料,以及明示有關所查察到與客戶常規往來模式有異之交易。

13.5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機構之股東、董事、管理人員及任何僱員不可向任何第三者包括與可疑交易有關之客戶披露可疑交易報告內之任何資料。

13.6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善意作出舉報可疑交易之實體,不視為違反任何保密義務,亦無須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13.7 不遵守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之舉報要求,概視為行政違法,自然人將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款,而對法人則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款。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另一方面,不遵守本指引所規定之要求亦視為行政違法,亦可受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編第二章所載之罰則處罰。

14. 最後及過渡性之規定

14.1 本指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與第7/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一致。
14.2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過渡地適用至第7/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止。因此在過渡期內,應繼續將可疑交易報告遞交予司法警察局並同時知會AMCM。
14.3 在過渡期完結後,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可疑交易應直接向GIF報告,但無須將之知會AMCM。在適當時間將向金融機構發出指示要求將有關舉報可疑交易之定期統計數據提交AMCM。
14.4 AMCM將另行以書面通知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之標準表格。
14.5 由生效日起,機構應向所有新賬戶或新業務關係實施本指引所規定之措施。對於現存之賬戶或業務關係,機構應以風險基礎取向識別較高風險之客戶首先與之檢查,另外則訂定條件引發對較低風險賬戶或業務關係進行檢查(例如出現不尋常交易、大額交易或交易模式與背景有異)。
14.6 由本指引公布日起計一個月內,每一機構應就委任一位AML/CFT條例執行主任向AMCM提交申請,由AMCM事先批准。
14.7 有關實施本指引所引起之任何疑問,請聯絡AMCM銀行監察處。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大額現金交易指引

1. 簡介

1.1 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大額現金交易指引”取代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第073/B/2002-DSB/AMCM 號傳閱文件所發出之指引。
1.2 目的是為建立大額現金交易之持續監控系統提供指引,以補充為金融機構所定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之標準程序。
1.3 本指引按第2/2006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及第7/200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有關採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及舉報可疑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交易之要求而訂定。根據該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所有受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監管之實體須於有關交易進行後兩個工作天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GIF 1)報告有跡象顯示實施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之交易。
1.4 為提升獲許可機構及其員工有關需要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的認知程度,本指引用以補充同一通告所公布之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以便建立針對偶然及現金交易之額外監控系統,並將範圍擴展至兌換店、現金速遞公司及其他進行現金交易之金融機構。

———
1 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成立之“金融情報辦公室”之葡文縮寫。

2. 適用之範圍

2.1 本指引適用於進行現金交易之下列機構:

2.1.1 按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及以前法例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兌換業務之機構;
2.1.2 按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現金速遞業務之機構;
2.1.3 按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之機構;
2.1.4 按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風險資本業務之機構;
2.1.5 按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財產管理業務之機構。

2.2 當與未建立或維持賬戶關係之客戶進行現金交易時,本指引亦適用於下列機構:

2.2.1 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許可之信用機構、金融公司、金融中介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不論其為本地成立或外地機構之本澳分行;
2.2.2 按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及前法例規定離岸制度許可之離岸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從事保險業務之機構。

3. 現金交易之定義

3.1 現金交易指:

3.1.1 任何貨幣大額現金或支票之存款及提款交易;
3.1.2 任何貨幣大額現金或支票之兌換或匯款交易;
3.1.3 在短時間內頻頻作出之交易,伴以任何貨幣大額現金或支票之兌換或匯款;
3.1.4 以細小面值之任何貨幣硬幣及紙幣作大額兌換或匯款之交易;
3.1.5 任何其他交易牽涉到收取或支付現金,包括兌現任何貨幣之旅行支票、匯票/郵政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貨幣票據。

4. 客戶身份資料及記錄保留之規定

4.1 任何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八千元 2 (MOP / HKD 8,000)或同等金額外幣之跨境電匯,或任何3.1所定之其他現金交易,其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二萬元3(MOP / HKD 20,000)或同等金額之外幣,應保留適當記錄並應載有下列資料:

4.1.1 匯出澳門以外地點之匯款

a)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交易種類、貨幣、金額及匯款交收日期;
c)指示之詳細資料(包括收款人之姓名、地址或賬戶編號,收款人機構之名稱及地址4,以及匯款人給予收款人或有之訊息);
d)如匯款人或其代表親身辦理匯款手續,必須查證其姓名及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由政府當局發出);
e)匯款人電話號碼及地址。

4.1.2 由澳門以外地點匯入之匯款

a)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交易種類、貨幣、金額及匯款交收日期;
c)指示之詳細資料 (包括匯款人及收款人之姓名、地址或賬戶編號,匯款機構之名稱及地址5,以及匯款人給予收款人或有之訊息);
d)如收款人親身辦理收款手續,必須查證其姓名及之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由政府當局發出)。

4.1.3 兌換交易

a)交易參考編號;
b)交易之日期及時間;
c)所兌換之貨幣及金額;
d)兌換率;
e)客戶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之類別及編號;
f)客戶之電話號碼或地址。

———
2 不妨礙其他特別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例如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有關現金速遞業務。
3 與註解2同。
4 機構地址可為地址,SWIFT、電傳、電報地址代碼或其他可識別身份之標準代碼。
5 與註解4同。

4.1.4 兌現交易

a) 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 票據種類、貨幣、金額;
c) 兌換率;
d) 客戶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之類別及編號;
e) 客戶之電話號碼、或地址、或或有之賬戶編號。

4.1.5 對於任何其他現金交易,須記錄上述規定之類似相關資料。

4.2 必須記錄之身份證明資料應包括姓名、身份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同等之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編號及簽發地點。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參照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客戶之身份。機構亦須了解客戶是否代替其他人士進行該等現金交易。在此情況下,須記錄所有涉及該等交易人士之身份資料。

4.3 倘若上述4.1.1所指之匯款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內,所有規定之資料須同時載於該批(batch)之內。

4.4 除非已記錄上述4.1至4.3所指定之資料,否則所有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不應與有關客戶進行現金交易。當欠缺上述 4.1.2所規定之匯入匯款中之始發人資料時,機構應嘗試取得及記錄此等資料。

4.5 應將交易記錄、或有之業務函件及所有規定之客戶資料由交易完成日起計保存最少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6),及該等記錄亦應可隨時提供予AMCM及其他執法機構作調查。

5. 高風險現金交易之持續監控

5.1 所有機構應就高風險現金交易設有監控系統。就本指引而言,任何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二十五萬元(MOP / HKD 250,000)或其他等值貨幣之現金交易視為高風險現金交易,應受到下列額外之控制措施及持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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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例如,商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所有簿冊、函件、及與金融機構及其他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須保存最少十年。

5.1.1 該等交易應由資深人員連署或批准;
5.1.2 應採取足夠之客戶盡職調查,包括核實客戶身份資料、資金來源及交易之目的;
5.1.3 列出高風險現金交易之定期報告應交予AML/CFT 條例執行主任或其他合適之資深人員以作檢討及監察;
5.1.4 高風險現金交易之定期報告、有關文件及資料應適當存檔,以便隨時由AMCM及/或其他執法機構調查。

6. 可疑交易之舉報

6.1 任何有跡象顯示進行按第2/2006號法律及3/2006號法律所訂定之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交易,或任何被懷疑用以實施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金或財產,以隱藏其真正擁有權及來源並使其看來是來自一合法來源的交易,都視為可疑的清洗黑錢及/或恐怖份子融資交易,又或簡稱可疑交易。

6.2 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應於有關交易進行後兩個工作天內,將可疑交易報知金融情報辦公室(GIF)(請同時參閱7——最後及過渡性之規定)。

6.3 可疑交易之舉報應包括上述4所指定之資料。

6.4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機構之股東、董事、管理人員及任何僱員不可向任何第三者包括與可疑交易有關之客戶披露可疑交易報告內之任何資料。

6.5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善意作出舉報可疑交易之實體,不視為違反任何保密義務,亦無須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6.6 不遵守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之舉報要求,概視為行政違法,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然人將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款,而對法人則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款。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另一方面,不遵守本指引所規定之要求亦視為行政違法,亦可受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編第二章所載之罰則處罰。

7. 最後及過渡性之規定

7.1 本指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與第7/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一致。
7.2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過渡地適用至第7/2006號行政法規之生效日止。因此在過渡期內,應繼續將可疑交易報告遞交予司法警察局並同時知會AMCM。
7.3 在過渡期完結後,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可疑交易應直接向GIF報告,但無須將之知會AMCM。在適當時間將向金融機構發出指示要求將有關舉報可疑交易之定期統計數據提交AMCM。
7.4 AMCM將另行以書面通知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之標準表格。
7.5 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應參照同一通告所公布之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第3、4、5、6、11、12及13部份之有關要求,並按其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特徵建立適當的 AML/CFT風險管理系統,包括政策、程序、控制及持續培訓等。
7.6 有關實施本指引所引起之任何疑問,請聯絡AMCM銀行監察處。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Roberto José Pinto de Morais 7.7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翻譯 黎燕雲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世傑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兩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布,醫院醫生職程兒科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開考醫院醫生職程內科專科及婦產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及全科醫生職程全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

1. 報考資格

1.1. 在上述範疇主治醫生職級服務至少五年者,無論其合同上之聯繫為何,均可分別報考相應的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

1.2. 在截止遞交報考申請書之限期前,報考者擔任該職務之時間必須符合本考試之要求。

2. 遞交報考申請

2.1. 期限——報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2.2. 方式——報考人應將抬頭人為衛生局局長之申請書,在本通告指定的時間內,親自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並索取回條,或以雙掛號信寄往郵箱3002號。

2.3. 申請書內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詳細的個人資料;

b)專業資格;

c)指出隨申請書附上之文件數量及性質。

2.4. 申請書應連同:

a)任職主治醫生的證明文件;

b)四份履歷;及

c)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評分方法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考試是以履歷的公開審查及答辯方式進行,為此,典試委員會每一成員有十五分鐘發問問題,而報考人有同等時間作答。

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各範疇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內科專科:

主席:醫院主任醫生 António Maria Azedo Victal

正選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林志良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黎錫滔

候選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李展潤

顧問級別醫院主治醫生 郭婉儀

婦產科專科:

主席:醫院主任醫生 Rolan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

正選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駱一凡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劉子建

候選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唐蘊瑩

醫院主任醫生 劉雁華

全科專科: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鄭成業

正選委員:全科主任醫生 馮浩明

香港家庭醫學學院監察委員 溫煜讚

候選委員: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

全科主任醫生 官世海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楊學榮 7.9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永光

正選委員:首席資訊技術員 曾寶明

首席資訊技術員 張日榮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張佩儀 8.35
2. 梁耀鴻 8.12
3. 陳澤權 8.08
4. 羅慶權 8.04
5. 李仲茵 7.6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漢傑

正選委員:處長 陳少釗

代廳長 廖永強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永光 8.89
2. 翁家敏 8.1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漢傑

正選委員:處長 陳少釗

候補委員:廳長 劉振滄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之應考人: 分

1. 曾寶明 8.39
2. 張日榮 8.2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永光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馬淑娟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翁家敏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劉冬青 9.10
2. 張好霞 8.91
3. 駱雲健 8.49
4. 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8.40
5. 黃忠 8.3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處長 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正選委員:處長 盧貴芳

科長 Manuel Rodrigues Paiva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七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建強 8.41
2. 蘇麗江 8.16
3. 袁明偉 8.10
4. 呂國民 7.97
5. 黃嘉練 7.81
6. 覃靜 7.71
7. Joel Osório Lau do Rosário 7.6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Ana Izabel Machon

正選委員:科長 Odete Castro Correia Niza Jacinto

候補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 Linda Manuela Ip Matias Cordeiro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永權 8.0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霧船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連慶

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英華

公 告

“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青洲上街。

3.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及興建一幢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大樓。

4. 最長施工期:365天(叁佰陸拾伍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

按下列決定因素重要性次序,以淘汰方式決定工程承攬人:

第一位:工程的設計概念(設施內各專業的功能、所用材料及設備的質量、圖則的提交形式)+工地安全計劃;
第二位:最優價格(允許差額為±5%);
第三位:同類型工程之施工經驗;
第四位:最短工期。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黃劍光 7.63
2. 盧小芬 7.5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衛邦

委員:首席資訊督導員 徐健進

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永平


郵 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人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十九缺;
第一職階首席郵務文員二缺;
第一職階一等郵務文員四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並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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