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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子君”

應改為:“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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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