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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張永春及馮文莊,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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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