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3

版數:

8129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相關法規 :
  •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 第2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合作類 - 國際法 - 其他 - 法院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佈如下:

    就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生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相互作出通知,完成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安排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該安排第十一條的規定,安排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