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5

刊登日期:

2005.11.16

版數:

7987-7988

  •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 :
  • 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租住非位於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廢止八月三十日第163/GM/99號批示及第18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203,2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25,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T2──$ 233,2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66,2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T3──$ 278,2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整)至$ 306,2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貳佰元整)。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二、廢止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5

    刊登日期:

    2005.11.16

    版數:

    7988-7989

    •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 :
  • 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若干家團——廢止八月二十日第49/GM/97號批示及八月二十三日第123/GM/99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二條c)項、第六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203,2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25,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T2──$ 233,2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66,2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T3──$ 278,2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整)至$ 306,2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貳佰元整)。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廢止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5

    刊登日期:

    2005.11.16

    版數:

    7989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 :
  • 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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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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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T1——$ 203,2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25,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T2——$ 233,2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66,2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T3——$ 278,2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整)至$ 306,2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貳佰元整)。
    (三).......
    (四).......
    (五).......

    二、廢止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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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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