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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簽訂合辦“二零零五年法律草擬課程——當今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培訓班”的協議書。

二、本批示所指之轉授權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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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改善路環十月初五馬路路面及下水道工程」的承攬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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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振華建築商”簽署「重鋪黑沙環第五街及黑沙環第六街工程」的承攬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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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