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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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山禮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xant, Inc.” 簽訂“提供電力市場技術及經濟研究服務——第一期” 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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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金蓮花廣場及海景花園前行人隧道」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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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山禮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xant, Inc.”簽訂“提供澳電特許合同修訂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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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二款d)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面積1,281平方米,其上建有263及263A號(昔日為23及23AA號)樓宇,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699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擴建培道中學校舍。

二、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圖,將上款所述土地的一幅面積15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兩幅毗鄰第一款所述土地,面積分別為103平方米及10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與上述土地的一幅面積1,266平方米的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37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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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75.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9/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德記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德記置業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8號6字樓,大堂堂區,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70(SO)號,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面積1,281平方米,其上建有263及263A號(昔日為23及23AA號)樓宇,作學校用途,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699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43712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上述公司擬擴建學校校舍,興建一幢六層高的附屬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建築的初步研究方案,透過該局局長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該方案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在此情況下,上述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批准按照上述的建築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根據擬本規定,考慮到其作為學校用途及與之前的情況相似,因此豁免繳付修改土地批給合同應繳的溢價金。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有關擬本。

五、上述土地的面積為1,28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025/2002號地籍圖中字母“A”及“E”標示。

六、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圖,將一幅以字母“E”標示,面積15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並批出兩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面積分別為103平方米及10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與以字母“A”標示及其批給由申請公司持有的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以組成一幅面積1,37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何厚炤,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8號大豐銀行8字樓,以受權人身分代表德記置業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案卷內之副本,第九條款所述的特別稅捐已透過澳門財稅廳收納處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2005-06-900045-1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同一日期在該處繳付(收據編號8809)。

十一、合同第八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相當於十二個月的租金,已透過由財政局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009/ARR/2005號憑單,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帳戶(帳號01-01-20-786366)的方式繳付。

第一條款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其上建有263及263A號(昔日23及23AA號)樓宇,面積1,281(壹仟貳佰捌拾壹)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699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43712號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025/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E”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基於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標示,面積15(壹拾伍)平方米,價值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將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以租賃制度將兩幅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但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面積分別為103(壹佰零叁)平方米及10(壹拾)平方米,總價值為$113,000.00(澳門幣拾壹萬 叁仟元整)的地塊批予乙方。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地塊,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379(壹仟叁佰柒拾玖)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本合同標的租賃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一座現有的樓宇及興建一座作為其擴建部分的新樓宇,兩座樓宇均樓高6(陸)層,作為一所已納入公共學校網的學校校舍。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5.00(澳門幣伍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6,895.00(澳門幣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擴建工程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總面積959(玖佰伍拾玖)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025/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C”、“D”及“E”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面積584(伍佰捌拾肆)平方米的地塊上進行山坡處理及加固工程;

3)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及“E”標示,總面積262(貳佰陸拾貳)平方米的地塊上進行基礎建設工程。

2. 乙方必須編製上款所述工程的一切施工圖則,並呈交甲方核准。

3. 對第一款2)及3)項所述的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須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6,895.00(澳門幣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九條款——特別稅捐

由於批出土地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十年,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在財政局發出有關通知當日起計30( 叁拾)日內繳付特別稅捐,金額為$68,950.00(澳門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第十條款——轉讓

基於本批給的特殊性,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一款所指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的修改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修改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的修改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4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面積40平方米,其上建有7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8冊第143頁背頁第3659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的土地批給。

二、鑑於上述修改,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壹)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39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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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7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8/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

鑒於:

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總址設於澳門草堆街69號1字樓,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48號,擁有一幅面積4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其上建有7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8冊第143頁背頁第3659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56339G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該土地的田底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41K冊第350頁第12185號。

二、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822/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

三、承批人擬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工程圖則。根據局長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有關工程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核准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合同的條件。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由Lai Seng Chi,已婚,中國籍,居於關前正街23號,以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主席的身分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二款訂定因調整利用權價金而產生的差額及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發出的第20/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0360),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合同第八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發出的第2/2005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提交,其經認證的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其上建有73號樓宇,總面積40(肆拾)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822/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3659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56339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壹)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公共街道之用。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39(叁拾玖)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295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23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額為$ 26,36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叁佰陸拾元整)。

2. 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調整後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 66.00(澳門幣陸拾陸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822/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騰空,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付合同溢價金$ 167,842.00(澳門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整)。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完全被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該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中止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五條款所訂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局部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局部,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5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 氹仔新碼頭——填土及堤堰」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5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退休基金會辦公室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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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