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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職務:

主任:朱琳琳

副主任:沈偉強

二、上款所指委任為期兩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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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沈偉強。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五款規定的社會人士:

Rui Afonso (艾維斯), 副主席;

駱偉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 (陶智豪*);

許昌;

馮瑞棠;

楊允中;

劉淑強。

二、依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委任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以及秘書長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期。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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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