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3,06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號A至20號碼頭之間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78.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1/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鑑於:

一、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透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約為23,70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內港12號A至20號碼頭之間,當中並不包括16號碼頭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名為“老澳門1888”,集娛樂、酒店及旅遊的綜合設施,以便營造一個水陸環境協調和諧的地方,讓該舊城區變得更朝氣蓬勃。

二、土地利用的初步研究方案已經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附屬單位及港務局審議,並與申請公司代表和負責計劃的辦公室進行多次技術會議,以解決有關航道、所建議的樓宇街道準線以及道路運輸未完善的地方。隨後,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遞交了一份包括16號碼頭的新初步研究方案。

三、新的初步研究方案獲得了一般性的贊同意見,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批准有關申請發表意見,說明批給具備以免除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條件,主要是基於該大型建設的城市規劃素質,以及其主要作為旅遊及休閒的宗旨,此舉可提升內港的價值,並盤活內港。

四、因此,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命令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議繼續有關程序,並根據當時生效的八月十六日第230/93/M號訓令第三條第六款,訂定以預計利潤的百分比20%(稱為R要素)來計算溢價金。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將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3,06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內港12號A至20號碼頭之間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鑒於已遞交了數份修改計劃,故該合同擬本亦作出了一些修改。

六、與此同時,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准許在程序中以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來代替。及後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則申請由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舊翼9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18277(SO)號的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來代替。

七、在申請獲核准及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有關擬本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批出土地的面積為23,06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標示,但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遞交由Ng Chi Sing,鰥夫,出生於香港,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舊翼9字樓,以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十一、合同第九條第1)項第(1)分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197/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90575),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號A至20號碼頭之間,面積23,066(貳萬叁仟零陸拾陸)平方米,價值為$ 89,876,351.00(澳門幣捌仟玖佰捌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標示,但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的土地,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上述地籍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集娛樂、酒店及旅遊的綜合設施,其建築面積如下:

1)商業 25,833平方米;
2)酒店(三星級) 23,457平方米;
3)停車場 14,294平方米;
4)空地 10,731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應遵照由乙方編製及遞交,並由甲方核准的利用計劃中所訂定的條件。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 12.00(澳門幣拾貳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 276,792.00(澳門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圓整)。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及“A6”標示的土地,以及移走可能存在於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基礎建設網絡的可能改道;
2)進行利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及“B”標示的土地所需的新填海及基礎建設工程;
3)保留內港16號碼頭現有樓宇的立面及高度;
4)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發出的第5992/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及“B”標示,位於內港11至12號碼頭之間的待填海土地上,興建一個建築面積為1,234(壹仟貳佰叁拾肆)平方米的新11號A碼頭,但不包括室內設施,並按照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核准的第2002A004號正式街道準線圖,進行建築及基礎建設工程,包括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作為公眾地方的區域設置基本衛生、電力及供水網;
5)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12(拾貳)個月內,將上項所述的新11號A碼頭及作為公眾地方的區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6)由發出竣工證明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進行轉讓第4)項所述的新11號A碼頭及作為公眾地方的區域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登記局作物業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屋登錄。

2.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規格編製上款所述工程的圖則,並在甲方審批後進行施工。

3. 乙方保證對第1款4)項所述工程良好施工及選用優質的材料和設備,並由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負責修理及更正在該段期間出現的一切瑕疵。

第七條款——用作填海的物料

除可採用從該工地挖取的泥土外,填海所需的物料必須合適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在甲方事先指定的地方取得。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1.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 89,876,351.00(澳門幣捌仟玖佰捌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 86,791,351.00(澳門幣捌仟陸佰柒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整),以現金按下列方式繳付:

(1)$ 40,000,000.00(澳門幣肆仟萬元整),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 46,791,351.00(澳門幣肆仟陸佰柒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 16,383,391.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捌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整)。第一期須在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2. 餘款$ 3,085,000.00(澳門幣叁佰零捌萬伍仟元整),以興建本合同第六條款第1款4)項所述的新11號A碼頭,以實物支付。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 276,792.00(澳門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鑒於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執行監督工作的政府部門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所指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無負擔及已騰空的土地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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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