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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備忘錄》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備忘錄》。該備忘錄的中文原文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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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

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雙方”)就「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 在考慮需符合雙方法律及實際要求的基礎下,達成以下共識:

甲、 放寬持有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人士入境香港的條件:

一、取消澳門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及葡萄牙公民前往香港需持有澳門的居民身份證滿兩年的限制。上述居民在取得居民身份證後即可申請《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下稱《往港證》)。

二、取消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人士過境香港需持有澳門的居民身份證滿兩年的限制。

乙、 簡化持有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前往香港的手續:

一、一般持有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毋須持有其他旅行證件可入出境香港,但以下第三段所述人士除外(詳見第三段)。

二、持證人在入出境香港時須出示該身份證及專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下稱《專用申報表》,詳見第九段)。

三、持有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其國籍或所持有的旅行證件屬於入境香港須事先簽證的人士,則須經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核後獲通知毋須另行申請入港簽證,方可持該身份證及《專用申報表》入出境香港。“審核安排”詳見附件(一)。

四、持證人可在香港的各出入境口岸入出境,每次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不超過十四天,但不能在香港辦理延期居留或更改訪客身份的申請。

五、持證人亦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般的入境要求,否則可能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拒絕入境。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適當途徑通知其居民:在入境香港時,如只持有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專用申報表》,香港入境事務處有權拒絕該等人士入境。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會盡力確保合資格的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才可取得《專用申報表》,及嚴格配合為以上第三段所述人士赴港而設的審核安排。

八、合資格持有《往港證》人士可繼續使用有效的《往港證》,並在其失效後可申請更換。

九、關於《專用申報表》的式樣、取得方式、所載資料等有關細則,詳見附件(二)。

丙、備忘錄任何一方可中止或終止「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但須事先給予另一方三個月書面通知。若在中止後恢復有關安排,亦須事先書面通知另一方。

丁、 本備忘錄的生效日期由雙方另行以書面通知確定。在生效後,雙方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檢討。

戊、 經雙方同意,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對本備忘錄的內容作出增加或刪改。上述的書面通知是本備忘錄的組成部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代表
............................... ...............................
身份證明局局長
黎英杰
入境事務處處長
黎棟國
二○○四年九月六日 二○○四年九月六日

備忘錄附件(一)

有關香港入境事務處為須簽證赴港人士的審核安排

持有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如其國籍或所持有的旅行證件屬於入境香港須事先簽證的人士,則須經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核後獲通知毋須另行申請入港簽證,方可持該身份證及《專用申報表》入出境香港。審核安排如下:

一、由於部份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持有無國籍旅行證件及某些旅行證件的人士須事先取得簽證才可入境香港(下總稱為“須簽證赴港人士”),因此,上述人士即使已取得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仍不能直接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專用申報表》入出境香港。

二、香港入境事務處為須簽證赴港人士設立審核安排:

(一)身份證明局先向須簽證赴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出公函,由其決定是否同意身份證明局將其個人資料轉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核,並附上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通告》。在“須簽證赴港人士”簽署同意書後,身份證明局將有關資料送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核。

(二)香港入境事務處將審核結果通知身份證明局,由身份證明局轉告當事人。

(三)審核結果持續有效,直至香港入境事務處另行通知身份證明局。如審核結果停止有效,身份證明局將盡快通知有關人士,並改動自助服務機,限制有關人士不能取得《專用申報表》。

(四)獲香港入境事務處通知毋須另行申請簽證的人士可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專用申報表》入出境香港。反之,有關人士必須申請赴港簽證,不得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出境香港,亦不能在自助服務機取得《專用申報表》。

(五)如不能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般的入境要求,香港入境事務處有權拒絕上述人士入境。

(六)香港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簽證安排和作出變更。身份證明局在接獲香港入境事務處通知後,會因應變更而改動自助服務機,取消或新增有關人士取得《專用申報表》的限制。

備忘錄附件(二)

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的細則

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下稱《專用申報表》)的細則如下 :

一、式樣如附件(三),經雙方同意,可更改。具防偽特徵,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予使用者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專印。

二、 取得方式是透過將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放入自助服務機而取得。

三、 列印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及發出日期等證上可見資料,存於晶片內的申請人照片,以及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標準的光學閱讀代碼。

四、 持有人填報的事項包括:國籍、住址、香港地址、赴港途徑。

五、如更換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之前由已被更換的身份證印出的《專用申報表》不再適用,需憑新的身份證重新打印。

備忘錄附件(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 的式樣

(前頁)

(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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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