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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旅遊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負責管理經第1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且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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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