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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 「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 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合同之附錄。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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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