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37

  • 將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續期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將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十月十八日第53/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陳榮光、飛迪華及劉永誠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收取相等於已訂定給該委員會前任委員的報酬。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37

    • 將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續期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的任期將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十月十八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王守基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延續黃志雄及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三、監事會主席和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38-173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已更改 :
  • 第6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修改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行文。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姍桃絲學士: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六)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八)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九)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一)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四)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六)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十八)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交際費。

    二、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辦公室主任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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