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6,844.00(澳門幣肆拾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06,844.00(澳門幣肆拾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Celeste Pon;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寶儀;

候補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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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645.00(澳門幣叁拾壹萬零陸佰肆拾伍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0,645.00(澳門幣叁拾壹萬零陸佰肆拾伍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或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

委員:一等技術員鄧美珍,或二等文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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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9,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349,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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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