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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Jardine Technical Services (Macau) Reparação e Manutenção de Aparelhos de Ar Condicionado, Limitada」簽訂有關二零零四年度海事博物館空調設施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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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