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經 濟 局

通 告

茲根據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佈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之印件格式,以及有關之填寫說明。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

本地產品出口准照、暫時出口准照及再出口准照之填寫說明

出口准照(格式E)包括下列六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發出准照實體

C——經營人

D——海關

E——統計暨普查局

F——發出准照實體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在經濟局所登錄的相符。

第二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的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四及第五欄——准照之發出日期及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六欄——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填寫正式名稱及地址。

第七欄——有效期至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八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九欄——出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出口地點。

第十欄——出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出口日期。

第十一欄——貨櫃編號或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十二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出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十三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括號內填寫「X」。

第十四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十五及第十六欄——配額年度及類別編號

在處理配額產品之情況下才填寫。

第十七欄——生產商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的工業准照編號。

第十八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九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二十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在處理一項暫時出口或再出口之情況下——適當地在第三欄填寫——必須填寫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第二十一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二十二欄——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二十三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四欄——總離岸價格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離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離岸價格。

第二十五欄——卸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後卸貨地點。

第二十六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顧客之訂單編號。

第二十七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八欄——E(出口商)/P(生產商)

對於配額產品,應該指明是出口商及/或生產商配額。

第二十九欄——配額種類

應該指明所使用之配額種類。

第三十欄——申請編號

應該填寫在有關表格上由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

第三十一欄——數量

應該指明所使用之配額數量。

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欄——分析及批示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三十四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三十五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Modelo_i.gif (67239 個位元組)

進口准照及再進口准照之填寫說明

進口准照(格式I)包括下列五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發出准照實體

C——海關

D——統計暨普查局

E——經營人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在經濟局所登錄的相符。

第二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的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四及第五欄——准照之發出日期及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六欄——付貨人(名稱及地址)

填寫正式名稱及地址。

第七欄——有效期至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八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九欄——進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日期。

第十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十一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再進口之情況下——適當地在第三欄填寫——必須填寫本地產品出口准照、或暫時出口准照、或出口申報單之編號,而再進口之貨物是根據該准照或申報單出口的。

在處理一項進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十二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三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十四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五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 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 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六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七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八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九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二十一欄——發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地點。

第二十二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准照所載貨物之相關訂單編號。

第二十三欄——發票編號(不強制填寫)

應該指明相關之商業發票編號。

第二十四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欄——分析及批示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二十七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八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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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申報單(A)之填寫說明

進出口申報單(A)(格式DIE-A)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統計暨普查局

C——統計暨普查局

D——經營人

第一欄——稅務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二欄——對外貿易活動代號說明

無須填寫。

第三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但經營人須按第二欄的說明在括號內填寫活動代號。

第四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第一欄所填寫的財政局稅務編號所載的有關記錄相符。

第五欄——付/收貨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付貨人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第六欄——附加文件號碼

屬沒有填寫申報單第二部分之情況,經營人須清楚填寫一併呈交可識別有關貨物之文件編號。

第七欄——附加文件張數

應該清楚指明附加文件之張數。

第八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九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括號內填寫「X」。

第十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十一欄——進/出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或出口地點。

第十二欄——進/出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或出口日期。

第十三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進口、本地產品出口或再出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十四欄——來源/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五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 ,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六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七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八欄——到/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九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一欄——總到/離岸價格

應該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離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離岸價格。

第二十二欄——遞交人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應該清楚填寫負責遞交本申報單之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第二十三欄——發貨/卸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最後卸貨地點。

第二十四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五欄——海關人員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六欄——機關認證

由負責認證的機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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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申報單(B)(即進出口申報單的特別式樣)之填寫說明

進出口申報單(B)(格式DIE-B)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統計暨普查局

C——經濟局

D——經營人

第一欄——稅務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二欄——對外貿易活動代號說明

無須填寫。

第三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但經營人須按第二欄的說明在括號內填寫活動代號。

第四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第一欄所填寫的財政局稅務編號所載的有關記錄相符。

第五欄——付/收貨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付貨人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第六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進口、本地產品出口或再出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在處理一項再進口之情況下,必須填寫本地產品出口准照、或暫時出口准照、或本地產品出口申報單、或暫時出口申報單、或再出口申報單之編號,而再進口之貨物是根據該准照或申報單而出口的。

第七欄——產地來源/普遍優惠制/外地產地來源證

在處理一項須申請產地來源證之本地產品出口或再出口情況下,應指出來源證、普遍優惠制或外地產地來源證之編號。

第八欄——退稅

在處理一項須繳付消費稅產品之再出口情況下,應該在本欄內指明,並在補充資料欄內填寫進口貨物進口准照編號及消費稅繳付收據編號。

第九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括號內填寫「X」。

第十欄——進/出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或出口地點。

第十一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十二欄——來源/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三欄——進/出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或出口日期。

第十四欄——生產商編號

適當填寫由經濟局發出的工業准照編號。

第十五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十六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 ,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七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八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九欄——到/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二十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一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二欄——總到/離岸價格

應該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離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離岸價格。

第二十三欄——遞交人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應該清楚填寫負責遞交本申報單之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第二十四欄——發貨/卸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最後卸貨地點。

第二十五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申報單所載貨物之相關訂單編號。

第二十六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七欄——海關人員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八欄——機關認證

由負責認證的機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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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申報單之填寫說明

轉運申報單(格式DT)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海關

C——統計暨普查局

D——經營人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第二欄所填寫的財政局稅務編號所載的有關記錄相符。

第二欄——稅務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三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第五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家或地區。

第六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七欄及第八欄——進口及出口之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九欄及第十欄——進口及出口之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括號內填寫「X」。

第十一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 ,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三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四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五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六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十七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十八欄至第二十一欄——進口地點、封條編號、海關人員編號及機關認證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二欄至第二十五欄——出口地點、封條編號、海關人員編號及機關認證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六欄——存倉地點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七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二十八欄——遞交人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應該清楚填寫負責遞交本申報單之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第二十九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Modelo_a.gif (65642 個位元組)

准照及申報單附件(格式A)之填寫說明

第一欄——編號

如為准照附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的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編號;如為申報單附件,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二欄——附件

附件為准照及申報單之補充頁,在本欄應該清楚指明有關之順序及所使用之總頁數。

左邊數目指出頁數之順序,而右邊數目則指出所使用附件之總數目。

第三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海關或經營人填寫。

第四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根據有關之准照或申報單,在方格內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五欄——附件編號(編號)

這編號必須與發出准照實體給予准照之編號或印務局在申報單預先印製之編號相同。

第六欄——貨物名稱

應該以絕對清楚之方式敘述有關貨物之名稱及相應之數量(如箱數、包裝等),而每張附件不應填寫超過八個項目。

第七欄——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

應該填寫按照澳門協調制度之編碼。

第八欄——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九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除了本地產品出口交易(准照或申報單)外,必須填寫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欄——補充數量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一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二欄——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當處理產品出口時,指明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當處理進口或轉運時,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三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四欄——備註

由參與部門填寫。

第十五欄——經營人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十六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或海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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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准照(易變壞產品)之填寫說明

進口准照包括下列五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發出准照實體

C——海關

D——統計暨普查局

E——經營人

及包括三種格式:

——格式A——活動物、家禽及蛋類

——格式B1——魚類

——格式B2——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在經濟局所登錄的相符。

第二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的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准照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五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六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九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欄——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補充數量單位

根據有關准照,並以頭或隻(數目)單位填寫準確之總數量(只適用於型號A)。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七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八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九欄——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一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二欄——發出准照實體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二十三欄——海關

由海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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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申報單(易變壞產品及花卉)之填寫說明

進口申報單包括下列四份:

A ——海關

B ——統計暨普查局

C ——植物檢疫實體

D ——經營人

及包括五種格式:

——格式C1——食用蔬菜及塊莖

——格式C2——食用蔬菜、鱗莖及豆類蔬菜

——格式D1——新鮮或冷藏果實

——格式D2——新鮮或冷藏果實

——格式E——花卉

第一欄——經營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填寫經營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須與第二欄所填寫的財政局稅務編號所載的有關記錄相符。

第二欄——稅務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財政局所給予的稅務編號。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貨櫃/車輛編號

由海關填寫。

第六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承運商名稱及營業稅編號

填寫承運商的正式名稱及其營業稅編號。

第九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欄——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補充數量單位

無須填寫。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七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八欄——遞交人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應該清楚填寫負責遞交本申報單之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

第十九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欄——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二十一欄——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二欄——經營人聲明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三欄——海關

由海關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