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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利達集團有限公司”簽定租賃“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及1字樓商場全層A1-AM1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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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