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3

刊登日期:

2003.3.19

版數:

1155-1156

  • 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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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譚俊榮辦公室主任;

    (二)旅遊局代表: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unior(白文浩副局長);
    Licénio L. M. da Cunha(官晉偉廳長);

    (三)體育發展局代表:

    黃有力副局長;

    (四)民政總署代表:

    麥儉明;

    (五)治安警察局代表:

    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李比路);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羅誠智;

    (七)新聞局代表: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趙思雅);

    (八)衛生局代表:

    彭向強;

    (九)中國——澳門汽車會代表:

    鍾國榮;

    (十)澳門旅遊及體育界人士:

    張偉基;
    盧景昭;
    覃伯德;
    黃觀祥。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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