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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指定澳門大學為負責管理及登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mo”的實體,為期三年。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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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