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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何永安碩士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臨時委任、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人員職程職級內職階之更改;
(七)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給特別假和短期無薪假,以及批准因個人理由或因工作需要累積及享受年假的申請;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批准給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
(十四)決定及批准公務員和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同類活動,但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活動以人員有權收取一日公幹津貼者為限;
(十五)按法律規定決定及批准處於無薪假及其他非編制內活動之情況之公務員回任;
(十六)批准發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七)批准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行政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預算內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之情況,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的開支外,批准行政會運作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租賃設施及動產、支付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及其他同類費用;
(二十一)批准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無用處的行政會財產報廢;
(二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應在行政會訂立的合同公文書;
(二十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行政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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