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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03

刊登日期:

2003.2.5

版數:

433

  • 將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及同時委任該委員會一名委員。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人士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陳煒恆;

    (十)劉仕堯。

    二、委任彭為錦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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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刑偵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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