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1

版數:

692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分別為文化局總部、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澳門博物館除外)和為聖若瑟修道院教堂、聖母雪地殿教堂、聖玫瑰教堂及聖物寶庫博物館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附註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及“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分別為文化局總部、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澳門博物館除外)和為聖若瑟修道院教堂、聖母雪地殿教堂、聖玫瑰教堂及聖物寶庫博物館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附註。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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