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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慶堯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是根據該中心章程之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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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